好书推荐 | 《唐宋国家与乡村社会》
2024-11-15 13:32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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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转型”或称“唐宋变革”是近年来史学界重新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之所以称为“重新讨论”,是因为以前曾有过对此问题的关注,但那次探讨的核心多是一些宏大叙事,诸如经济重心的南移问题、商品经济的第二次高峰问题、社会阶级结构的变动问题,甚至中古史阶段的划分问题等等。而这次重新探讨“唐宋转型”已逐渐改变以往过于形式化的思维模式,深入事关芸芸众生的生活史内部,从而更加理性和血肉丰满地来认识这段发生着巨大变化的历史。

乡村问题能否和唐宋转型联系起来呢?唐宋时期的乡村是否发生了实质性的变迁呢?唐宋时期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的两个新名词“乡村户”和“坊郭户”,它所表明的是:唐宋之际城乡分立已成为事实。但问题是这种划分是城市化扩大的表现呢,抑或只是对村居方式的认可呢?这个问题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多肯定前者,但实际上这个答案是很值得商榷的。如果追寻一下古人的居住史,不难发现先秦时期社会定居点以城乡不分为主要特色,且其前期特别是《诗经》时代不论达官贵族抑或士农工商四民都以城邑居住为主,后来由于各种原因,一部分人脱离城邑,但相对集中的“里居”仍是居住的主要方式。散居村落居住方式到东汉末三国时期呈零星态势,直到隋前期经历了豪强共同体(包括土豪共同体——东晋次先生语)如坞堡、豪族共同体(谷川道雄先生语)、三长制或二长制(三长或二长支配共同体——池田温先生语)等几种形式,隋建立后将三长制和二长制改造为汉代的乡里制,这种强族或望族对乡村的支配才有所改观。随着科举制的实行和各项打击士族措施的推行,以及战乱所导致的人口的频繁流动,加之租佃制经济方式日益强化,散居的村落居住方式也趋向定型和普遍。而政府的征税赋方式不得不做出适应性的变革——两税法应运而生。随之社会的变迁也就在情理之中:民间性宗族(相对于魏晋的贵族性宗族)渐趋强化直至明清成为乡绅阶层,并逐渐对乡村形成支配,并呈一与中央相抗衡的地方势力,迫使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不断进行更新(借鉴了重田德先生的观点)。

综上所述,辖区百姓居住地域和方式的改变对中国古代社会变迁的影响是不容置疑的。特别是由于村落居住形式的日渐普遍,和由此所导致的城乡分治对以后的中国社会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那么由此所带出的问题是:唐宋之际乡村发生变化的具体过程是怎样的,以及政府又是如何应对乡村所发生的这种变化的?所谓的变化便是乡村政治、经济与社会的变迁。目前类似的提法不少,但大多是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变化的角度来着手的,而笔者却想另辟蹊径,从乡村控制的角度来切入研究。

本书由五部分内容组成:

(一)唐宋时期从村坊制到“城乡交相生养”其主要内容为:唐宋时期的一些新现象:如“村坊制”的推行,“乡村户”与“坊郭户”的出现,“城市与乡村交相生养说”的产生,是我们认识唐宋时期城乡变化的重要线索。本书通过追踪这三个线索钩沉了唐宋时期从“村坊分立”到“城乡交相生养”的变化过程。唐初的“村坊制”虽为以后的城乡分离做了铺垫,但实际上二者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李唐王朝建立后,吸取隋炀帝施政失败的教训,尊重当时的城村各居的事实,推行了村自村、城自城的以土断之的管理方法,有效地维护了政权的稳定。“乡村户”与“坊郭户”的出现是真正意义上“城市”与“农村”生成的标志,其出现的直接原因是国家财政对货币的大量需求所致。随着国家财政对货币需求量的不断增长,迫使政府逐步放宽商业政策,提升工商业者地位,从而推动了工商业的发展和工商业者队伍的扩大,刺激了城市的发展。与这个过程相伴随的则是城乡差别的出现并进一步扩大,宋代出现的“城乡交相生养说”则是其具体反映。

(二)隋唐五代宋初从乡官到户役其主要内容为:隋唐五代宋初乡治方式从乡官到户役的变化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件大事。这一变化反映了秦汉以来的国家控制社会的方式正在经历着一个前所未有的大变化:弱化基层的政治权力,强化中央对地方行政的高度集权。这一弱一强变化的背后反映的却是隋唐以来的统治集团,为提高行政效果,不断寻求扩大君主专制、中央集权与降低行政成本间的最佳均衡点的极大努力。本书从隋至唐初乡官制的式微原因及过程、乡野居民村落化对乡治变迁的影响、户役制与富户乡治责任的强化三方面,对发生在唐宋之际的乡村政治变迁事件进行了阐述。

(三)隋唐五代宋初国家对乡村控制权的争夺其主要内容为:户口与土地是中国古代历朝政权维系的根本,因此牢固掌握乡村的控制权也就成为历朝政府行政的根本出发点。魏晋以来随着豪族势力的崛起,他们成为国家对乡村控制的有力争夺者。南北朝以来,无论是江南的宋、齐、梁、陈,还是迁居中土的北魏拓跋氏,都为争夺乡村的控制权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从“罢郡”开始,隋政府逐渐从豪族手中争夺了大量的户口与土地,取得了对乡村的绝对控制权。但到唐代以后,又一个削弱中央对乡村控制权力的因素开始凸显出来,即军将专横。唐中后期在乡村控制方面的一个显著特色是:一方面是藩镇割据,一方面是各级防守军将同地方行政官员争夺民赋与人丁。由此形成了乡村控制的多元支配格局。此种情况直到宋初通过一系列手段废除军将势力,完全由县尉通管全县治安后才结束。从此县府完全掌控了乡村的控制权;乡村的县府掌控亦即乡村的朝廷支配标志着长期以来朝廷同威胁势力争夺乡村控制权局面的终结。

(四)汉唐父老与乡村控制其主要内容为:“里共同体”是《周礼》时代下乡里的基本组织。礼崩乐坏后,里组织中“父老—子弟”关系仍是乡里社会中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汉高祖刘邦充分重视并利用父老,为赢得政权起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汉朝建立后,为了实现国家对乡里社会的控制权逐渐用具有乡官性质的“三老”取代了“父老”。西汉末由于三老渐渐与乡豪势力一体化,致使三老对国家负责的乡治作用越来越削弱。魏晋以后伴随着豪族对乡村的支配,三老已无设置的必要。唐代建立后,惩北朝隋代等设长、正管辖乡村之弊,强化了父老在乡治中的作用。此时的“父老”虽以父老名之,实际上起得是汉“三老”的作用。唐代用“父老簿”的形式对父老进行了规范化管理,并且在待遇上对其也十分优厚。唐前期的昌盛与父老在乡治方面充分发挥的积极作用有重要关联。

(五)唐代乡职人员的动态分析其主要内容为:唐代对乡村的统治采取“乡、里、村”的治理形式。其中乡、里是行政组织,村是居民聚落。乡、里虽同为行政组织,在行政过程中“里”的作用明显要强于“乡”;“里正”是乡村社会中事务最重的乡职人员。另外对村也实行行政化管理,“村正”负责一村的治安,同时协助“里正”催驱赋役。乡职人员中还有负责教化民众的“耆老”(或称“父老”),其受重视是在单纯依靠乡长、佐治理乡村失败后开始的;他们不负责具体乡里事务,但在乡治中有极大作用。唐代里正的任职人员在前期是严格遵照政令中“勋官六品以上、白丁清平强干者充”的规定选任的,中后期以后,其人员的选任已趋于混乱。里正与村正不是上下级关系,他们二者职责分工侧重不同,里正主要负责催驱赋役兼治安,村正主要负责治安兼催赋役,他们都直接对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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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国家与乡村社会》(修订本)

谷更有 著

ISBN:978-7-5227-3481-1

2024年7月

定价:116.00元




内容简介

本书所考察的是唐宋乡村控制问题和宋代乡村农户问题。作者意在从乡村社会的政治结构切入,研究唐宋的转型,或者唐宋的变革。作者对此问题的讨论并未循着以往的形式化思维,而是深入普通农户的社会生活史中间,通过感性的观察和理性的分析来认识这个变化时代发生的事件与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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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谷更有,男,1971年生,河北省平山县人,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古代基层治理方式的变迁及其近代化转型研究”(项目编号:20&ZD216)首席专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 “唐宋至明清时期太行山东麓地区村落变迁研究”(项目编号:20BZS126)以及省部级项目多项。2011年入选 “河北省高校百名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2022年被评为河北省“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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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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