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尺,接诉即办!控烟诉求速解决,携手营造好环境
2024-12-05 11:36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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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晨,正在巡查街面环境秩序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突然接到居民打来的热线电话,居民焦急地表示有人在写字楼内吸烟,既影响身体健康,又影响办公心情,非常烦恼,希望有人能帮自己解决问题。接到居民投诉后,执法队员第一时间赶赴该写字楼,通过“望闻问切”的方法,对写字楼内控烟情况进行细致入微的调查。

执法队员首先“望”其环境,查看是否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其次“闻”其气味,判断是否存在违法吸烟行为,再而“问”其管理,了解楼内禁烟制度和执行情况,最后“切”其要害,针对发现的问题,执法队员以《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为准绳,先阐明法律规定,再提出整改要求,后进行复查巡查,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在办理该诉求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秉持举一反三、以点带面的工作理念,将控烟工作的触角延伸至整个辖区,致力于用一个工单诉求带动一类问题治理,努力做到查处一案、规范一方。

近一个月内,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走访辖区内各类禁烟场所,包括餐饮单位、写字楼、医院等,详细向管理者、经营者明确“四有一无一劝阻”的责任内容,强调落实禁烟规定的必要性。

针对部分经营者、管理者责任意识不强、个别违规吸烟当事人屡教不改的情况,执法队员采取“先批评教育、再依法处罚”的执法程序,在严格公正执法的基础上,把握执法尺度,优化执法方式,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让群众在每个具体事件中感受到法治力量和法治温度。

和平街街道将继续

加大控烟宣传力度

以实际行动守护居民的

清新环境和健康生活

岁月静好,莫让烟雾缭绕

在此呼吁广大居民

积极参与到控烟行动中

争做控烟劝导员、

禁烟宣传员、监督反馈员

共同打造一个

健康、舒适、和谐的生活环境

控烟普法小课堂

一起来学习吧!

哪些场所禁止吸烟?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除以上场所之外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但是需要符合以下规定:

1.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2.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3.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有哪些责任?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健康部门投诉举报。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检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公民有哪些权利义务?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向卫生健康部门投诉举报


作者:

朝阳区和平街官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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