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街《和法同行》
普法小故事来啦~
该栏目由和平街街道与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
一起携手推出
通过案例
加强广大居民对相关法律的了解
明晰蕴含其中的道理
感受每一个案件中涵盖的公平正义
本期为您带来公共区域堆物引发火灾案例
案例分享
廖某为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6单元x室的居住人,王某为该小区6单元x室的产权人,某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居住期间,王某长期将大量易燃物品堆放在一层楼梯公共区域,廖某及某某物业公司多次要求王某清理,王某均拒绝腾空物品。2020年1月27日晚,小区楼道内一层公共通道区域内的杂物燃烧发生火灾,四层住户廖某在下楼逃生过程中,因火灾产生的大量浓烟、灼热气流等导致烧伤,双手严重烧毁,全身多处烧伤。廖某向王某及某某物业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王某声称,虽在公共区域存放物品,但未对廖某施加任何伤害,也未实施投放火种等引发火灾的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某某物业公司声称其一直积极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定期组织楼道清理工作,对x室堆放杂物的行为多次进行劝说,要求其清理,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在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第一时间报火警、组织灭火、对伤者进行积极救助,已经尽到了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那么王某及某某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支持了廖某要求王某与某某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廖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假肢费用、康复期间食宿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用耗材费等费用共计6338846.99元。
律师解答
王某在楼道内堆放杂物引发火灾事故,即使存在火种遗留人,王某堆放杂物的行为对引发火灾具有过错,应对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一般侵权中各侵权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虽然共同造成同一损害后果,但如果各侵权人不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则须根据查明的责任大小,由各侵权人按份承担责任。王某的侵权行为体现为长期在楼道内任意堆放大量易燃杂物,火种遗留人将火种丢弃在易燃杂物的行为则直接导致了火灾发生。二者虽然不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但二者行为主观上都具有过错,分别实施的直接侵权行为互相结合,均与廖某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共同造成廖某受伤的损害后果。
关于二者承担责任的比例。小区楼道属于公共区域,既是居民日常出行的主要通道,又往往是事故发生时逃生的唯一通道,对小区居民的生命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王某长期随意在楼道内堆积杂物不但污染环境,且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为火灾的发生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相较于火种遗留人,其主观过错更重,在本案火种遗留人不明确的情况下,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判定王某对廖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某某物业公司负有对楼道内的堆放物及时排查并进行清理、排除火灾隐患的法定义务,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某某物业公司如果因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火灾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即“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另外根据《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物业公司负有保障疏散通道、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等义务,故某某物业公司理应预见楼道堆积杂物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应采取根本性的火灾防范和隐患清除措施,但物业公司对王某长期在楼道内任意堆放易燃杂物的行为只进行提醒、提示,既未直接清理,也未报请公安消防机构处理,放任废旧纸板等易燃危险物的存在,最终引发火灾,导致廖某受伤,应视为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火灾的发生是堆放易燃物品与遗留火种相结合的后果,王某长期在楼道内堆放易燃杂物,对火灾的发生具有过错,根据王某的过错程度,确定其对本次火灾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某某物业公司应当做到及时监督排除隐患才能视为其完成了法定义务,否则应视为其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鉴于某某物业公司不是直接侵权人,根据其在本次火灾事故中的过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今天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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