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所名律师说法丨如何揭开公司的面纱?
2025-01-09 12:46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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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解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

(新《公司法》第3条和第4条)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新《公司法》第3条赋予了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地位,即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新《公司法》第4条规定了公司股东仅需要在出资额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与法人人格独立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虽然表面上看似与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相冲突、相矛盾,但实际上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法人人格制度。即便引入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并不等同于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根本否定。相反,这一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法人人格制度,是在坚持法人人格独立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特殊情形所设立的例外条款。

公司人格独立,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投资者投资、创立公司所需要承担的风险,减少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联责任,激励了公司的创立经营与市场的蓬勃发展,但同时也使得一些人嗅到了“机会”。通过公司躯壳的掩饰,在享受了有限责任这一福利的同时,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转移了超出其应当享受的利益,实际上是侵犯了公司法人的财产权,违背了法人人格独立的原则。为了避免股东对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才设立了人格否认的特别规定。

人格否认意味着,在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因为发生了法定情形,即公司股东为逃避债务采取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出于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而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揭开公司面纱”,从而使得该股东不再仅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是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法人人格独立是法人人格否认的前提。简而言之,如果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也就不需要在特定情形下,对法人人格进行否认。

法人人格否认也不是对法人人格全面、彻底地否认,而是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例外地、有限地否认。一般实践当中,只有在债权人追究股东责任的情况下,才会需要“揭开公司的面纱”,其真正目的不是要或者不仅仅是要否认法人的人格,而是要通过否认法人人格的方式,使得企图利用法人这一躯壳规避法律义务的股东,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于这样的立法目的,债权人获得的是追究股东责任的权利,而不是注销公司或认定公司成立无效的权利。因而,法人人格否认并不会导致公司的消灭。

另外,并不是所有存在股东滥用权利的情形,都必然导致法人人格的否认,一般只有在公司资产无法清偿债务的特殊情况下,出于保护债权人的目的才会考虑对法人的人格进行剥离;如果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则债权人不存在可能无法挽回的损失,也就没有必要去“揭开公司的面纱”。“揭开公司面纱”之后,也不是所有的股东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只有滥用了权利的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纵向法人人格否认

(新《公司法》第23条第1款)

纵向法人人格否认,即剥夺股东对公司债务有限责任的保护,要求滥用权利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基础,也是最经典的组成部分。自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作为第20条第3款创设至今,其法条内容并未发生过任何更改或变动;在2023年新《公司法》修订时,与另外两款合并组成第23条,至此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形成了完整的体系。甚至,纵向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突破了《公司法》的限制,被《民法总则》《民法典》收录在第83条第2款,并将适用范围扩大至“营利法人”,使得纵向法人人格否认能够被运用在《公司法》范围以外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中。

新《公司法》第23条第1款中,只是概括性地规定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基本概念,而没有对具体滥用行为进行列举和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东侵占公司财产、逃避债务的手段和方式愈发隐蔽和复杂,如何认定存在滥用行为,成为论证是否应当否认法人人格的重中之重。

2019年最高法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结合全国法院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股东滥用权利的情形,归纳总结出了几点表现和特征。

第一,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存在混同,即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实务中具体表现为:一是,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具体为公司资产或公司盈利的不清晰、不明确;二是,公司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三是,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产而不作财务记载,例如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等等。

一般在公司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也会伴随着公司与股东的业务、人员(尤其是财务人员)、住所等等方面的混同。由于债权人并未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想要掌握公司财产混同的证据十分困难,便可以通过提供上述其他方面混同的证据,来初步证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可能,从而推动法院就该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依法展开调查。

第二,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具体表现为:一是,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或进行盈亏分配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二是,为了逃避原公司债务,从原公司抽资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或解散原公司再新设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的公司等等。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在实践过程中,股东时常通过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利益相互输送,从而达到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的目的,甚至沦为违法犯罪的工具,使得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丧失人格独立性,法院通常通过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的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从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这一审判经验也在此次新《公司法》修订中被归纳总结为第23条第2款,即后文所讨论的“横向法人人格否认”。

第三,资本显著不足,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然而在实践中,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具有较高的模糊性,由于举债经营,即利用债务的杠杆效应来扩大公司经营,是一种十分常见的经营方式,因而在区分正常经营和恶意经营时法院十分谨慎,这也要求债权人在举证过程中需要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

为了解决认缴制度带来的出资不足问题,新《公司法》规定了五年实缴期限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在认缴出资范围内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证明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存在困难的,债权人也可以根据新《公司法》第47条、第54条,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出资责任,挽回债权人部分损失。

横向法人人格否认

(新《公司法》第23条第2款)

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实质上依旧是在法人人格不独立时的连带责任问题,但相较于纵向法人人格否认而言,打破了股东与公司这个单一的法律关系,而是扩大到该股东控制的所有关联公司。

在实践中,为了使得权利滥用行为更具隐蔽性、更具规模性,股东往往不止通过一家公司逃避债务,而是通过多家公司进行利益输送,既能更好地隐蔽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蒙蔽债权人,又能将股东自己更好地隐藏起来。

2013年最高法公布的指导案例15号,才真正使得“横向法人人格否认”的观点被确立下来,并指明“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也被称为“横向法人人格否认第一案”。

2019年最高法发布的《九民纪要》中,在法人人格否认的过度支配与控制中,也着重对关联公司的人格否认问题进行了阐述和总结,但由于《九民纪要》既非法律法规也非司法解释,无法在审判中直接引用,“横向法人人格否认”依旧缺乏法律依据。

“横向法人人格否认”从初见端倪到逐步规范,历经了近20年的研判和发展,从个别法院的个别判例,到最高法的指导案例,再到《九民纪要》的具体规定,终于在2023年被新《公司法》吸收,与“纵向法人人格否认”一同组成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举证责任倒置

(新《公司法》第23条第3款)

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举证责任倒置,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设立起便一并存在,新《公司法》的修订,将其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这一节的第63条合并到总则第23条第3款,其适用范围也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扩大到“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即增加了“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人格,实际是建立在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在公司高管的控制下,公司能够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像一个独立的人一样去思考和行动,并独立地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一人公司容易出现公司的董监高和股东同为一人,难以实践一般公司的两权分离,在行动上也很难与股东的个人行为区分开来,可见一人公司的“独立性”是要远远低于一般公司。

鉴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在人格否定的认定上,将具有独立人格的举证责任倒置给一人公司及股东,是具有合理性的。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陈立意律师

随着新《公司法》的修订,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立法上得到了相应的完善,但随着公司与股东、公司与公司关系的复杂化和市场经营的多样化,法人人格否定在实践当中的认定愈发具有挑战,如何将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规定充分、合理地运用到实践当中,还需要在司法层面不断地探索和总结。

张懿律师

拥有管理学、法学双学位,专注于研究民商事纠纷案件,在公司法、银行与保险、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为多家上市公司、大型国央企提供常年法律服务,获得大量客户的高度评价和认可。

供稿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陈立意 张懿


作者:

北青社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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