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陪伴”案:
未经同意创造自然人的AI形象
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
——何某诉某科技公司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索引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0)京0491民初9526号
主办法官
孙铭溪
北京互联网法院
审委会专职委员
三级高级法官
推荐理由
随着虚拟现实等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自然人人格要素被更多地虚拟化呈现,人格权保护遭受冲击。本判决明确自然人的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未经许可擅自创设、使用自然人虚拟形象的,构成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侵害;网络服务提供者实质参与侵权内容生成和提供的,应按照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为内容服务提供者的认定提供了有益参考,对加强人格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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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属性
及权利归属的认定
——李某某诉刘某某
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纠纷案
案例索引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
主办法官
朱阁
北京互联网法院
综合审判一庭庭长
四级高级法官
推荐理由
本判决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符合作品定义的,应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若体现使用者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则相关著作权一般应归属于人工智能使用者。在坚守著作权法基本原理的同时,本判决打破“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属于人类创作”的一般观点,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在既有法律框架下,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作出了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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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声音权益可及于AI生成声音
——殷某某诉某智能公司等
人格权侵权案
案例索引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3)京0491民初12142号
主办法官
赵瑞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二级高级法官
推荐理由
随着人工智能语音合成技术的发展,声音被合成、模仿、篡改现象更加普遍,进而引发侵权问题。本判决明确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自然人声音权益及于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声音,对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对声音AI化的授权,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本判决在保护自然人声音权益与引导人工智能技术向善发展等方面具有重大积极意义,有助于推动声音权益保护工作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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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效力认定案:
法院首次确认
登记证对数据集合的证明效力
——某公司诉某公司
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京0491民初45708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4)京73民终546号
主办法官
李文超
北京互联网法院
审管办(研究室)主任
三级高级法官
推荐理由
本案是全国首个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效力认定案。本判决首次在司法裁判中确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对数据持有的证明效力,即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可以作为原告享有数据财产权益的初步证据,也可以作为其数据收集行为或数据合法性来源的初步证据,为我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践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也为数据产品转化为数据资产作出了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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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陈恒星
编辑:刘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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