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电梯作为高频使用的公共密闭空间,往往成为矛盾激化的特殊场所。这不,近日北京市某小区电梯内,就上演了一幕由琐事引发的暴力闹剧——因按电梯引发肢体触碰,年轻人小张便对七旬老人金大妈挥拳相向,这事儿可真“刑”!这事儿真不行!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的一天,被害人金大妈在电梯内按楼层按钮时不慎蹭到小张的肩膀。
“碰我干什么?”小张不耐烦地问。
“按电梯碰着怎么了?”金大妈不高兴地回应。
“没长眼怎么着?”小张陡然提高声调。
“你一大小伙子,和我一老太太计较什么?”金大妈回嘴道。
“你他X......”小张瞬间失去冷静。
“叮——”,电梯到达12楼,小张突然恶狠狠说:“你就住12楼是吧!”小张目露凶光。
金大妈瞬间害怕:“你要干什么?”
金大妈话音未落,已被小张强行拽出电梯,面部遭连续重击十余拳。
案发后,金大妈立即拨打110报警并前往医院就诊。
法院裁判
经鉴定,金大妈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小张的行为给金大妈造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2万余元。公安机关对小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金大妈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给金大妈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张有期徒刑8个月,赔偿被害人金大妈医疗费、护理费等全部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刑事犯罪,可不是闹着玩的!故意伤害罪,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若造成轻伤二级以上后果即可达到立案标准,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造成重伤、死亡等结果的,刑罚将进一步升格,直至无期徒刑、死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经济损失是必须的!被告人应当赔偿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也就是说,被告人不仅要“坐牢”,还要“赔钱”。
法官提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小摩擦”引发的“大教训”。小张本可以一笑而过,却选择了用拳头解决问题,不仅伤害了他人,也毁了自己。
敬畏法律,遇事冷静!不止在电梯里,在日常生活的各个场景中,人与人之间难免会有小摩擦,但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处理。《刑法》规定了不得伤害他人的行为规范,这是约束人们行为的底线,如果违反,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法律平等地保护每个人的人身权利,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如果小张当时能冷静下来,事情或许不会发展到犯罪的地步。本案也为我们敲响警钟,法律不会因为冲动而网开一面,冲动也不是违法犯罪的理由。无论遇到什么矛盾,都不要轻易被情绪左右,敬畏法律,保持冷静,用理性平和的方式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