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王琰: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审理九年记
2025-04-18 11:17 来源:  北京号
关注

北京市海淀区地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核心区,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林立。随着区域经济的稳步发展,2015年,我首次审理了新型互联网平台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当时此类争议可以说是既“新”又“少”,互联网平台与从业者之间究竟建立了何种法律关系,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引发了空前热烈的研讨。

当时,为了办好新类型案件,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我边学习摸索、边做调查研究,并根据实践中掌握的第一手素材,秉承着在矛盾纠纷萌芽阶段“发现问题”重要性的思路,撰写了反映新型互联网平台用工特征相关的调研信息,被最高人民法院调研信息采纳刊发,对于我是莫大的激励。

此后的9年间,我陆续审理了不少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案件。身为一名基层法官,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我有幸见证了国家政策及司法实践层面对此类矛盾纠纷“解题思路”的从无到有、从有到优、从优到精,我也在不断思索如何更高质效地裁判与化解矛盾纠纷,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2024年,我再次审理了一起互联网平台与骑手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配送过程中骑手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导致骨折。为索要工伤赔偿,骑手先行要求确认与平台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平台企业则表示,骑手注册时与平台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

庭审进程中,我对平台用工争议的各类要素逐一进行审查。最终在调解阶段,平台企业与骑手均表明了同意“一揽子”补偿调解的意向,这样可以大大节约通过确认劳动关系、认定工伤、鉴定伤残等级、索赔工伤赔偿等一系列进程的时间成本,但双方因对调解金额差距较大,当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庭后,双方仍一度陷入僵持,骑手表示养伤阶段经济拮据,希望能够尽快达成调解。

王琰同志(中)组织开展“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做好提质增效每一件小事”主题党日活动(雷茗雁 摄)

破解僵局,唯有想办法。《人民法院报》官微曾转载过《“燃灯者”邹碧华》文章,他说:“每个人都是历史,如果能让自己完美一点,历史也会完美一点。”前辈的嘱托与期待,而今落在了我们的肩上。我想到了办理同类型案件中商业保险赔付加成调解方案的情况,并询问平台有无给此骑手缴纳商业保险。平台经核实后,提供了一个足以迎来转折点的新信息:平台给此骑手按单投保了新型职业伤害保险,且医疗费已通过新职伤保险报销,而骑手对新职伤保险不甚了解,一度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为帮助骑手更全面地了解新职伤保险,对其自身权益维护作出准确判断,我告知骑手及代理律师,国家对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等方面有相关的惠民举措,比如,《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

同时,我需要做通平台企业的工作,确立裁判思路与开展调解工作。答案就在证据里,根据骑手两年间对平台的辛苦付出以及伤情对身体的负面影响等客观情形,于是我向平台企业继续做调解工作,告知平台企业无论与骑手建立何种法律关系,都不能忽视平台运营中风雨兼程的每一个打工人,企业应当勇于担负起社会责任。

最终,我通过北京法院云法庭、电话联系等调解方式与双方数次沟通后,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了“新职伤保险赔偿+平台企业补偿”的“一揽子”调解方案,并督促企业应依法及时履行支付义务。在后续的督促履行阶段,我逐渐了解到一些令人欣慰的好消息:一是平台企业主动如期向骑手支付了补偿款;二是双方相互配合进行了后续的保险待遇申领流程,骑手的新职伤保险赔款已按期到账;三是骑手再次回归平台,继续接单,开启新的生活。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从2015年我审理的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首案”,到2024年得益于新职伤保险惠民举措而成功调解的同类型案件,在组织培养及领导同事的共同帮扶下,我逐渐形成了在办案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妥善审结了一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今后,我将一如既往地坚持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为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以及新就业形态的健康持续发展,贡献自身的应有之力。

(文章原载于人民法治)


作者:

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


打开APP阅读全文
特别声明:本文为北京日报新媒体平台“北京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北京日报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