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固然优先,但约定的管辖法院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可不行
2025-04-18 21:49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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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二次争议,人们往往会选择在合同主文部分明确载明争议解决条款。若选择采取诉讼的途径解决问题,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但当真正提起诉讼时,又可能会面临协议管辖条款无效的窘境。田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事,出借款项时为了方便诉讼,于是在借款协议里约定了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田先生想不明白对方都签字同意了,怎么法院就认为协议管辖无效呢?

原告田先生诉称,其与闫先生是朋友关系。闫先生以公司急需资金进行周转为由自2017年至2018年陆续向田先生借款240000元,闫先生一直没有归还。2019年3月双方补签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24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月息7200元。后经多次催要,闫先生仍未予以偿还。故田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闫先生归还借款240000元及利息64800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结合本案,虽然借款协议第4条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但与海淀区唯一的联系在于田先生的工作地点,而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均不位于海淀区,故该约定无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未对合同履行地点进行约定,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应当确定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田先生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田先生提交居住证明,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某区,被告闫先生的户籍地亦不在海淀区,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当移送至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最终裁定移送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处理。

法官说法:

法律赋予了民事主体自由选择纠纷解决机构的权利,不管选择是仲裁还是诉讼,都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诉讼不同于仲裁,假如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那么在遵循协议管辖优先的基础上,还应当确保各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与争议具有实际联系这一前提条件,否则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即协议管辖条款,该法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制度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让当事人选择法院审理涉诉纠纷。一旦达成协议,当事人应当共同接受协议管辖的约定。关于如何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具体分析。本案中,虽然田先生与闫先生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但是本案与海淀区唯一的联系在于田先生的工作地点,而涉案争议系基于田先生与闫先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纠纷而产生,田先生据此要求闫先生向其偿还逾期未付的欠款及利息,涉案争议与田先生的工作地点具体位于哪里无关,因此海淀区不属于与涉案争议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上述约定管辖内容无效。

要想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自由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我们在签订协议管辖条款时应当结合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主动筛除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避免将来进入诉讼程序时陷入被动,更好的节约诉讼时间成本。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海淀法院刘珈彤


作者:

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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