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8日,海淀法院走进中关村软件园开展知识产权案件巡回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二原告)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某(以下统称二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该案由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员李思頔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君婕、人民陪审员严晓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辖区企业代表以及来自北京各高校师生近百人旁听了庭审。
二原告诉称,“文心一言”系二原告共同运营的大语言模型、生成式AI产品。2023年2月7日,二原告对外宣布“文心一言”产品并于2023年3月16日正式发布该产品。在该产品发布前后,经过二原告宣传,“文心一言”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文心一言”及图形logo商业标识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装潢,二原告作为该产品的经营者,共同享有“文心一言”及图形logo商业利益及权益。2023年3月22日,二原告发现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开发的智能化聊天应用程序App(以下简称被诉App)名称中使用与二原告“文心一言”近似的“文心一言智能Ai”商业标识,并在应用程序App图标、应用程序App内以及网站等多处使用与二原告“文心一言”及图形logo完全相同的商业标识,使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王某作为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10万元。
二被告辩称,二被告对二原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诉使用行为系经过被诉标识的作者、著作权人即案外人的有效授权,系合理使用,且被诉标识的创作完成时间及授权被告某科技公司使用的开始时间均早于二原告,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某科技公司已于2023年3月23日将被诉App从应用市场下架,被诉App上架时间不到两天,相关域名网站中的使用行为早已停止。故二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庭审中,在合议庭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围绕二原告是否享有相应权益、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争议焦点充分发表意见。合议庭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案件事实得到了全面展示。
海淀法院将继续依托“法护数智”法官工作站,持续开展巡回审判活动,进一步扩大巡回审判的示范效果,为数智行业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司法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