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与知名小说
撞角色、撞情节
却没有小说作者授权
如此这般可还行
假雷同还是真碰瓷
看北京互联网法院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为某知名网络小说(以下简称涉案网络小说)作者。2020年9月,原告发现游戏《X宫X传》(含手机客户端和小程序)未经授权在其官方社交平台、应用市场的相关宣传中屡屡指向该游戏与其作品即涉案网络小说存在特定联系。原告主张,涉案游戏中的人物、情节设置等侵犯了其作品的著作权,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游戏开发商、游戏运营商(以下合称二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二被告辩称,其行为未侵犯涉案网络小说的改编权、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著作权。另外,对于不正当竞争,被告认为游戏中出现的人物与小说中的人物及晋升路径等有显著差异,相关公众不易混淆;游戏中的人物性格特点、部分重合台词均系同类小说常见及公有来源要素,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争议焦点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原告主张涉案游戏侵害其作品的多项著作权。例如涉案游戏角色的最高等级与涉案网络小说的角色最高品阶相对应,游戏角色的人物卡牌介绍也和小说中部分内容类似。
法院认为,首先,文字作品的表达不仅表现为文字性的表达,也包括文字所表达的故事内容;其次,著作权侵权需要满足“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虽然涉案游戏对于人物角色及其介绍使用了涉案网络小说中的元素,但涉案游戏整体情节推动不依靠人物对话,仅用简单过场词提示玩家选择某一场景进入开始游戏闯关,主要人物之间未见有对话或故事情节互动等展示,与涉案网络小说的体量和情节场景相比不具有显著的改编性使用行为。另外,这种文字使用行为,偏向于整体提纯要素式使用涉案网络小说的部分内容,单纯使用涉案网络小说文字部分占比较小,并未向公众提供完整或较大比例的作品内容,公众未能借此了解涉案网络小说的主要内容。因此,该种使用方式不宜认定为著作权侵权。
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的手段争取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涉案游戏通过发布含糊性宣传推文,将涉案网络小说中主要人物的名字化用为涉案游戏的主要角色名称,同时辅以高度概括角色典型性格特点、特定行为场景的方式,人为地创设了涉案游戏与涉案网络小说之间的特定关联,使得多数玩家认为涉案游戏框架是以涉案网络小说的故事原型为背景构筑的,从而起到“搭便车”扩大商业影响的效果。
虽然二被告抗辩其更多借鉴了涉案网络小说所改编的电视剧中的元素,以及类似游戏的通用元素,但鉴于二被告提及的电视剧本身系从涉案网络小说的基础上进行总体改编而来,两部作品本身有大量的重合内容,被告前述不当使用行为已足以造成公众对涉案游戏与涉案网络小说存在一定关联性的误解,可以认定被告的不当使用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混淆”行为。
裁判结果
判决二被告通过各自的官网首页及公众号刊登声明,向原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4000元。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市场行为中,有一类不正当竞争的方式,系通过人为制造“似曾相识”“似是而非”来达到“蹭流量”“搭便车”的目的。纵观本案,被告对于涉案网络小说的使用方式比较特殊,在主要人物的性格人设特点卡牌介绍中,确实存在高度凝练了涉案网络小说中对应人物的性格特点和特定场景的文字介绍,但这种文字使用行为,偏向于整体提纯要素式使用涉案网络小说中的部分内容,单纯文字部分所占比例较小,并未向公众提供完整文字作品或较大比例的文字作品内容,公众在游戏环节推进中,也未能了解涉案网络小说的主要内容。同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曾复制涉案网络小说,或向公众提供小说原件及复印件等行为。涉案游戏通过将涉案网络小说中主要人物的名字化用为游戏主要角色名称,同时辅以对角色典型性格特点、特定行为和场景高度概括式使用的方式,人为地在涉案游戏与涉案网络小说之间制造关联度,使得游戏玩家有一种涉案游戏与涉案网络小说之间有特定关联的错觉,从而起到“搭便车”扩大影响的效果,更应归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范畴而非著作权侵权范畴。
从涉案游戏用户的评价中可以看出,多数玩家的感知是涉案游戏框架是以涉案网络小说的故事原型为背景构筑的,虽然被告抗辩其更多借鉴了改编电视剧的造型、人设、情节,但鉴于电视剧和涉案网络小说的改编关系和重合内容,且原告的举证已能充分证明被告前述不当使用行为已足以造成公众误解,在涉案网络小说明显具有更高市场知名度和接受度的情况下,被告仅以“通用元素”进行抗辩,不足以解释其行为的合理性,可认定被告的不当使用行为已构成法定“混淆”概念,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官简介
法官 封瑜
封瑜,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四级高级法官,主要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等类型案件。多次获全市法院系统先进个人等奖项,在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经济观察报》等各大新闻媒体接受采访、发表调研宣传文章等百余篇,曾在《中国审判》《北京审判》发表论文多篇,撰写的人工智能相关论文获得首届首都数字法治专题征文三等奖,办理的“某网络公司诉某科技公司广播组织权案”被评选为2024年中国十大媒体法案例、2024年北京版权十件大事、2024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撰稿:封瑜、王璐萍
编辑:刘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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