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作为技术骨干,受香港某公司邀请后前往“一带一路”倡议参与国之一的非洲某国家参与相关贸易合作,结果香港公司单方解除协议,方某遭拖欠20余万元工资、奖金及经济补偿金。方某回国后起诉追讨,但是一、二审法院均以没有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方某向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请监督。近日,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方某终于成功完成立案,结束了长达6年之久的维权“长跑”。
“我是和香港公司签订的《雇佣协议》。”方某告诉检察官,双方约定工作期限为三年,具体工作地点在非洲某国,合同签订地也在该地;期间,由雇佣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某公司处理方某在国内缴纳社保等相关事宜。后因经营不善,香港公司决定与方某解除协议,部分工资、奖金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0余万元未支付。2018年方某回国后,便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他先是提起仲裁,后以香港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某公司为被告,向该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但因被告不适格且法院无管辖权,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方某提起二审、再审,均被驳回。无奈之下,方某只能向检察机关“求助”。
“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程序性驳回起诉,案件本身并没有问题。”受理本案后,承办人仔细翻阅卷宗材料及庭审笔录,明确本案是一起涉外劳动争议,且本案交织着跨境用工、双重劳动关系、境外法律适用等多重疑难。
阐明“为何不能立案”容易,但这不能解决方某的问题,研究明白“怎样才能立案”才可实际上帮助到方某。
“这位曾远赴非洲支援国际贸易合作的技术骨干,在异国他乡遭遇企业单方解约,归国后还要面对跨国诉讼成本高昂、司法程序陌生等现实困境。而且,这也许并非个例。我们应该帮助他们找到一条诉讼之路。”检察机关决定“向前一步”,更好地保障海外务工人员权益。
承办人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充分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同时,检察机关通过梳理工资流水、管理痕迹等关键证据,向相关专家进行咨询,最终锁定实际用人单位。检察机关还跨部门调取香港公司内地代表机构工商登记档案,探索性适用新民事诉讼法“代表机构住所地管辖”条款。最终,通过分析查阅新民事诉讼法修订背景及国际间司法互认条约,为方某量身定制“境内起诉香港公司驻华代表处”的维权方案。
在检察机关的指导下,方某于近日成功在某市法院立案。这场横跨不同法域、长达六年多的维权“长跑”终于迎来曙光。
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十余载,铺就了海外务工的机遇之路。但是,“丝路人才”遇到困难,司法该如何护航呢?因此,本案不仅要破解个案困局,更要探索出保护“丝路人才”的司法路径,通过提供法律帮助的方式依法支持劳动者提起诉讼,建强我国海外利益保护法治安全链。
检察官介绍,本案作为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后首例适用代表机构管辖条款的案例,检察机关完成三重突破:首次适用“境外用工+境内关联”审查模式,确立跨国劳动关系识别标准;支持当事人通过“国内管辖+域外执行”维权路径,打通新规理论实践堵点;编制《海外务工权益保障指南》,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检察产品。
“这种将条文转化为实践的‘破冰’探索,不仅为海外务工人员照亮维权之路,更推动中国特色涉外法治影响力、吸引力不断扩大。”检察官表示。
检察机关编制《海外务工权益保障指南》
随着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共识持续扩大,我国公民跨境务工日益增多。商务部《2024年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简明统计》显示,2024年,我国企业共向境外派出各类劳务人员40.9万人,年末在外各类劳务人员达59.4万人。海外务工人员作为全球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益受各类国际公约保护。但实践中,海外务工人员权益可能受到用工形式不规范、管辖范围受限制、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不健全等因素影响,导致以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存在一定障碍。例如上述案件中的方某,维权之路就极为坎坷。
根据办理上述案件经验,市检三分院编制《海外务工权益保障指南》,分类介绍三种劳动关系用工模式下,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首先,务工人员与境内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劳动者与境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将其外派到境外进行劳动,用人单位与境外主体存在合作关系或关联关系。二是国内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单位在境外承包工程时,向境外工程项目派遣各类外派人员并与外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三是具有合法外派劳务资质的国内机构与接收国的雇主签订书面劳务合作合同后,其与劳动者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将员工输送至海外就业。
此种情况下,务工人员及用人单位均系境内主体,仅系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务工人员如遇权益受损,其可直接向用人单位住所地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权益受到我国劳动法规的强有力保障。
其次,务工人员与境内具有合法外派劳务资质的机构成立服务合同,与境外用人主体建立劳动关系。具体表现为具有合法外派劳务资质的国内机构与接收国的雇主签订书面劳务合作合同后,其与劳动者建立服务合同并将员工输送至海外就业。
此种情况下,务工人员与境外雇主建立劳动关系,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承担协助劳务人员与国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协助劳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义务。也就是说,虽然部分国内有资质机构未与务工人员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但是基于其有资质中介身份以及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务工人员可依据其与国内机构间的服务合同,在国内机构住所地提起诉讼保障权益。劳动者如若以劳动关系提起诉讼,则难以直接适用我国劳动法规保障自身权益。
此外,务工人员未与境内企业存在联系,直接与境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具体表现为自行出国谋职或借助非正式渠道、“黑中介”等进行海外劳务输出。
此种情况下,务工人员直接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或未签订合同,且很难与境内产生实际连结,如想在境内通过司法程序保障自身权益难度较高,应重点关注境外用人主体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中提及的相关因素,比如境内代表机构住所地,或本案是否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海外务工牢记三个“务必”
检察官提醒,目前海外用工中如与境内机构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在境内解决劳动争议不存在明显障碍,但如与境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务必要注意以下情况:
务必通过合法途径赴境外务工。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赴海外务工前,应当与经商务部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并依法取得对外劳务派遣资格的劳务中介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并注意审查中介机构资质以及中介费用支付标准,查看该公司与国外雇主订立的书面协议。如自行前往或通过“黑中介”直接与境外公司签订合同,在管辖权及准据法确定时可能难以适用我国法律保障务工人员利益。
务必了解境外相关情况。包括实际用工地的相关法律政策、用工环境、实际用人单位的相关情况,比如实际用人单位的名称、注册地、是否在境内设有代表机构等基本信息;保险缴纳种类方式及当地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情况;用工地气候、工作时长强度、饮食语言环境、社会治安环境等信息,做好行前准备及培训。
务必及时寻求有效帮助。在海外如发生纠纷,及时与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保护中心联系并提供具体详细信息,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形下选择适当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如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可根据赴海外务工的不同途径选择最有利的方式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