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礼道歉看似简单,却迟迟难以履行到位;两位当事人心结难解,互不相让引发连串诉讼纠纷。如此僵局如何破解?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执行完毕一案,成功化解了多起关联民事纠纷,双方在执行案件中达成了执行和解,原告在其余民事案件中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该案在执行中不仅充分保障了权利人的胜诉权益,而且为当事人一揽子解决纠纷,在执行“终局”中开启了实质解纷的“新篇”,打通了立审执全流程“解纷链”,真正做到了如我在诉,司法为民。
谢某因与所在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在网络中针对所在公司负责人朱某发布了不当言论,后朱某起诉谢某多起名誉权侵权案件。法院审理后判令谢某向朱某赔礼道歉。因谢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朱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双方对是否履行了致歉义务各执一词。谢某认为,自己已履行了致歉义务,在判决生效后已向朱某邮寄了致歉信,完成了赔礼道歉,朱某申请强制执行错误,应当驳回执行申请。朱某则认为,谢某书写的致歉内容增加了不实内容,达不到致歉效果,不认可谢某履行完毕。执行法官韩武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因劳动争议长期未解决,对抗情绪较为激烈,除本案外,双方还有多起名誉权侵权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执行程序以强制性执行措施为主要执行方式,以确保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和行为义务履行到位。但是,韩武法官敏锐地察觉到,本案属于“一个纠纷”引起的“多起案件”,如果不能妥善化解,不仅会引发更多衍生案件,还会加剧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
韩武法官没有立即采取强制性执行措施,而是组织双方当事人线上谈话。
“朱某基于什么理由认为谢某没有履行完毕赔礼道歉义务?”
“谢某请详细陈述你书写并邮寄道歉信的全过程。”
谈话中,韩武法官确认了双方的争议核心在于谢某未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履行。谢某书写的致歉内容未经法院审核,不符合道歉文本的内容和格式要求,而且谢某向朱某邮寄致歉信的时间已超过了履行期限,因此,谢某并未履行完毕。
“尽快履行判决,双方都会减轻诉累,尽快回归正常生活。”韩武法官引导谢某充分了解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后果,“如果拒不履行判决,将会面临失信和限高的惩戒,甚至法院可以依法进行司法拘留。”
在长达两个半小时的谈话中,韩武法官释法说理、循循引导,最终谢某认识到双方的劳动争议应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的方式理性维权,其在网络中发布不实言论发泄个人情绪,侵害了朱某的名誉权,并当庭向朱某赔礼道歉。朱某接受了致歉,并同意将其余多起在诉的名誉权侵权案件撤回起诉。两天后,朱某向法院反馈已经办理了撤诉手续,相关案件得到“一揽子”解决。
Q
什么是执行和解?
北京互联网法院执行局法官
韩武
执行和解是一项民事执行制度,是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实现申请人胜诉权益的同时,保证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双赢”之策。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Q
执行和解的条件是什么?
和解期间
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结束前进行。
和解主体
通常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和解协议变更履行义务主体的情况下还包括第三人。
自主自愿
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不存在受对方威胁、欺诈、利诱或重大误解的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达成和解协议。
合法合规
协议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利益。
内容明确
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对执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执行主体等方面的变更,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作出明确的约定,以便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形式要件
和解协议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Q
被执行人违反执行和解协议的后果
有哪些?
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三年内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出诉讼;或是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法官说法
执行和解是矛盾纠纷的“溶解剂”,在刚性判决之外,为双方提供沟通、协商的契机,柔性化解冲突,促进双方当事人关系的修复,推动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
执行和解是疏通堵点的“金钥匙”,有效打破执行僵局,一方面,给予被执行人履行机会以纠正其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有效减少因双方当事人对抗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推动胜诉权益加快兑现。
执行和解是信用修复的“重启键”,一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影响信用形象,通过执行和解,争取各方的理解与支持,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重新获得良好声誉。
执行和解是实质解纷的“助推器”,为实质化解双方矛盾提供了缓冲空间,有利于“一揽子”解决系列案件,避免出现“一案结、多案生”的情况。
供稿:韩武、李昕豫
编辑:刘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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