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专业化执行的进阶之路
2025-05-12 19:27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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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2025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要依法保障创新创造,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

十年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充分结合区位优势特点,锚定知识产权执行专业化、特色化目标,累计办结知识产权执行案件1700余件,探索形成了专利侵权民事执行案件的履行保证金制度、知识产权案件诉前及诉中财产保全委托执行工作机制等一批创新机制和先进经验,真正实现了把胜诉当事人“纸上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成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排头兵”。

善意执行保护科技创新

▲执行干警现场清点文玩字画等涉案物品,确保物品完整登记造册。

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人民法院执行实施工作的“生命线”。在知识产权专业化执行工作中,北京一中院以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保障知识产权不受侵害为使命,通过善意文明的执行方式保护科技创新成果。

“法官,和您说一个好消息,对方已经在相关媒体上刊登了致歉声明,我们也不再要求对方在网站刊登了。经过这次强制执行,我们双方也是不打不相识,今后说不定还能一起合作呢!”接到申请执行人某科技公司董事长王某的电话,执行法官范红萍的脸上露出了笑容。

范红萍正在办理的这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强制执行案,根据生效判决书,被告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余万元,并且需要在某大型网站首页以及全国性报纸上公开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看似简单的判项,在执行上却有难题。

“法官,其实我们也不是不想履行,主要是我们在这个行业摸爬滚打了近十年,好不容易才发展到今天,实在是害怕公开刊登声明之后,声誉受损,多年的心血毁于一旦。”

被告和原告都是某相关行业的生产厂商,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专利产品并在电商平台对外销售。由于共处同一行业、存在一定同质化竞争,因此被告不愿公开刊登声明。

“我能理解您的顾虑,面子上过不去,害怕刊登之后产生其他不利影响。但是企业要想做大做强,并不是靠面子,而是实打实的创新硬实力。企业之所以能够一步步发展到今天,不也是因为自主研发了多项专利权嘛。至于负面影响您不用担心,刊登之后法院会依法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不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范红萍没有简单否定被告的想法,而是从善意文明理念出发,情、理、法融合进行释法说理。

“我们在办案中发现,和传统强制执行相比,知识产权专业化执行的一大特点是行为给付义务占比较高,常见类型包括刊登致歉声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销毁侵权产品,拆除侵权设备等。行为给付义务的及时兑现,不仅关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关乎着知识产权强制执行保护的力度。”范红萍说。

客观来说,行为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具有复杂度高、对抗性强等特点,难度远高于普通金钱执行。如何将上述行为给付义务妥善执行到位,成为北京一中院亟待解决的难题之一。

“针对大部分侵权企业也是科技创新主体的现状,我们没有机械司法、就案办案,而是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主动引导被执行人履行行为给付义务,促使其尽快回归市场、合法经营,共同为我国的科创事业贡献力量。”北京一中院执行局局长李学猛对症下药,为上述难题开出了药方。

▲在执行干警主持下,一批邮票经现场清点后以物抵债交付申请执行人。

为此,北京一中院加大诉前、诉中保全力度,促使矛盾纠纷在诉讼阶段实质性化解,从前端降低行为给付义务的执行申请率;进入执行程序后,则通过线上线下约谈、替代履行、执行和解、限制消费、计付迟延履行金等措施,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或达成和解;采取上述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果断采取拘留罚款、纳入失信、强制拆除等措施,力保行为给付义务执行到位。

创新知产案件执行机制

2024年3月,《全国首创!专利侵权民事执行案,北京一中院推出履行保证金制度》一文在媒体刊登后,引发了知识产权界的广泛关注。但不为人知的是,“履行保证金”制度的源头,却是一通诉苦的电话。

“法官,我是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的股东张某,这事我们真觉得挺委屈。虽说法院判我们侵犯原告专利、要求我们赔偿损失,可对方的专利已经无效了,现在也谈不上专利侵权,为何还要继续执行?”电话中,张某向执行法官崔丹妮诉说着自己的不满与困惑。

这是一起专利侵权案件,法院认定被告某科技公司侵犯原告某网络公司享有的专利,并要求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败诉后,某网络公司以被告拒不履行判决为由,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与此同时,某科技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无效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出具决定书,宣告案涉专利无效。故而,某科技公司要求法院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肯定不行。我方不认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无效决定,已经对此提起行政诉讼。假如最终知识产权局败诉,那我方的专利依旧合法有效,谁又敢保证到那时我们还能够拿到赔偿款?拿到多少赔偿款?”申请执行人某网络公司断然拒绝。

面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

“得想办法把这个纠纷从根上给解决掉。”崔丹妮的意见得到了合议庭成员的一致认可。

崔丹妮所在的知识产权专业执行团队没有机械适用中止执行,而是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出发,经过反复沟通,最终在全国首创“履行保证金”制度:被执行人将执行款汇入专门账户后暂不发还申请执行人,而是作为履行保证金,待终局裁判作出后,再行决定发还申请执行人或退还被执行人;在此期间法院裁定案件终结执行,不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并赋予双方当事人申请继续执行或退还保证金的权利,在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的负面影响。

“履行保证金”制度生动展示了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专业化执行的优势。近年来,北京一中院通过调研发现,知识产权强制执行案件具有涉外案件占比高、新类型财产占比高、行为执行占比高等特点。正因如此,该院探索形成了特定案件交由特定团队执行的全新人案匹配模式,走出了一条知识产权专业化执行的新路。李学猛表示:“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关注数字化财产司法处置、网络侵权执行规则等前沿问题,争取再总结出一批成熟的办案机制。”

▲执行干警完成北京市海淀区某地块的腾退交付。

助力市场主体合作共赢

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时代背景下,拥有技术优势的市场主体通过签订技术合作开发合同,共同研发某项新技术、新产品开拓市场的情形常见。近年来,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态势,执行标的金额也随着合同约定开发费用的增加而上升。

“法官你好,我是申请执行人某设备公司的代理律师。根据生效判决,本案的执行标的金额超过4亿元,数额非常巨大,只有早一天拿到这笔执行回款,我们企业新的生产线才能投入运行。希望法院能尽快采取执行措施,将判决内容执行到位。”立案伊始,北京一中院就接到了申请执行人的电话。

这是一起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均为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双方最初是想结合各自专业领域的技术优势实现合作共赢,可谁也没想到,合作共赢的愿景不但没有实现,反而还从一审、二审一路闹到强制执行,两家企业的正常经营都受到了严重影响。

面对标的金额如此巨大的案件,范红萍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在保障被执行人的程序性权利的同时,及时采取财产查询、冻结银行账户等执行措施,成功控制到部分银行存款,阶段性执行到位金额达6000余万元。

本以为案件能够继续顺利推进,然而在线下约谈中,被执行人提出了他们的现实困难:“法官,和申请执行人相比,我们企业规模虽然大一些,但是企业正常经营需要持续的现金流,法院冻结我们账户后,其他项目也受到影响;再加上这个案子标的金额巨大,我们企业一时半会也实在拿不出来剩下的执行款,目前我们正在协调各位股东以及关联公司共同凑钱,争取早日偿还。”

相较而言,大标的额执行案件由于涉及金额大、牵扯范围广,因此更加考验执行法官的司法智慧。是在这6000余万元的执行回款后继续采取查封厂房、机器设备等措施,继而进入漫长的司法拍卖程序?还是在双方之前技术合作的基础上和申请执行人进一步沟通,给予被执行人一定时间,从根本上解决纠纷,成为执行案件下一步的两难选择。

“本案中,被执行企业虽然暂时无力一次性偿还巨额执行款,但是经审查,该企业不存在‘失信’行为、企业信用较好,可以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限,给企业回血留一些时间。”范红萍在合议时提出。

因此,北京一中院暂未对被执行人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而是给予被执行人适当的宽限期,并积极引导其筹措款项。最终经过半年时间,在被执行人股东和关联公司的共同努力下,本案剩余执行款项全部足额汇入法院案款专户并及时发还申请执行人,案件顺利执行完毕。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的负面影响。

▲执行干警冒着酷暑现场办案。

平等保护科技创新成果

2025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中涉战略性新兴产业案件数量和占比正逐年攀升,2024年达1233件,占32.3%。

近年来,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无人驾驶、生物医药等领域,外资企业的参与感和活跃度越来越高,其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有效促进了我国产业升级与科技发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科技创新成果、打造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是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专业化执行义不容辞的时代使命。

在一起涉外财产保全案件中,原告一家德国企业向二审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北京一中院在接到二审法院保全裁定书后,发现这家德国企业仅提交了少量银行账户及位于外地的机器设备的财产情况,明确的财产信息较为有限。

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因涉及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适用“飞跃上诉”制度,所以本案依法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德国企业随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但因客观原因,其提交的被保全财产信息较为有限。因此,在财产保全裁定执行过程中,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网络查询书面申请。随后,依托“知识产权案件诉前及诉中财产保全委托执行工作机制”,申请材料通过“一张网”横跨二审、一审及保全程序,迅速到达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在接到德国企业的书面查询申请后,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财产线索,利用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果断采取了查、冻、扣措施,切实保障了外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2024年,北京一中院办理知识产权财产保全案件42件,部分案件在1天内保全完毕,8件案件因保全及时得当促成当事人在审判阶段和解或撤诉;2件案件因及时足额保全,进入执行后1周内执毕,胜诉权益全面兑现,“以保促调”“以保促执”的源头控增效果不断显现。

北京一中院副院长庄伟指出,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一方面是出于平等保护当事人科技创新成果的司法理念;另一方面也是积极促使企业在诉讼阶段解决矛盾纠纷,避免进入执行程序并影响企业信用。长久来看,树立知识产权平等保护的法律规则,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企业保护创新成果的意识,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北京一中院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审执协调配合机制进行调研交流。

2025年4月,北京一中院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签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案件审执协调配合的合作备忘录》,就知识产权案件立审执协同配合、加快兑现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胜诉权益等形成一揽子协作意见。接下来,两家法院将更加紧密地配合,为建设国际一流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特别是在司法执行环节,加大对被执行人金钱给付义务和行为义务的执行力度,依法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参与国际竞争、赢得市场地位,提高科技硬实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依靠科技创新走上高质量发展的“快车道”。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院报2025年5月12日第6版

供稿:北京一中院

编辑:何宛珊 汪希

审核:张磊


作者:

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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