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亮是星空公司的员工,因公司向其出示的劳动合同并未载明用人单位和工资待遇,赵亮拒绝签署该空白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赵亮通过仲裁程序要求星空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星空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星空公司向赵亮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3678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066元。
星空公司诉称,2023年3月公司与赵亮沟通签署劳动合同,并已将工资待遇口头告知赵亮,赵亮签字后公司会交由相关工作人员填写公司名称并进行加盖公章的审批流程。但因赵亮拒绝签署劳动合同,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非违法解除,故不同意支付赵亮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赵亮辩称,公司人力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其拒绝签署劳动合同。但公司向其出示的合同没有写明用人单位名称和工资待遇,其要求公司写明后再签署合同,公司却直接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损害其合法权益,应进行相应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星空公司要求赵亮签署的劳动合同未明确基本工资、用人单位等必要条款,赵亮作为劳动者有权拒绝签署,星空公司实为双方形成未签订劳动合同事实的过错方,其以赵亮拒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存在不当,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赵亮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3678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066元。
法官说法:
我国劳动立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要条款,以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间权利义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上述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实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建立劳动关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重要体现。
在劳动合同文本中并未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空填劳动报酬数额等情况下,劳动者拒签未载明必要条款的劳动合同,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举措,并不构成不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径行将劳动者辞退,显然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既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还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此,用人单位应当自觉规范劳动合同的范式文本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流程,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和劳动报酬等基本情况,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权利及就业权,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边界,降低自身的诉讼风险,致力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