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债务人)与孙某(债权人)
系多年朋友
当高某资金紧张时
孙某借给其497万余元
助他渡过难关
谁知借钱容易要钱难
友谊的小船儿说翻就翻
当孙某经营的公司陷入危机
昔日好友却拒不还款 袖手旁观
谁来用法律的武器
击破债务人各种推诿
助债权人快速拿回借款恢复经营
来看今日调解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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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2月至2017年2月
高某因公司经营周转及个人消费需求,多次向好友孙某借款。孙某基于朋友信任,通过银行转账分98次出借497.112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年利率3%,借款期限至2017年2月。期间,高某未出具书面借据,亦未明确每笔借款对应利息。
2017年2月借款到期后
高某以“工程款未回笼”为由,仅支付利息44.74万元(经核算,该金额与497.1125万元本金按3%年利率计算的三年利息总额一致),未偿还本金。孙某碍于情面,仅以电话、微信催讨,未留存有效催收证据。
2020年7月
孙某自己公司出现经营危机,向第三方张某借款600万元并签订书面合同,但因后续经营不善,于2024年8月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5年2月
孙某发现高某关联企业承接多个建设工程项目,遂再次催讨,高某仍以“资金紧张”推诿,孙某遂向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争议焦点
证据效力争议
高某初期否认部分借款性质,主张部分转账为“合作投资款”,但调解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借贷规定》)第十六条,结合98笔转账备注(均标注“借款”)、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孙某多次提及“还款”)及孙某公司财务账册,认定借贷合意成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利息与时效抗辩
高某辩称孙某主张已超三年诉讼时效,且已付利息覆盖全部债务。调解中查明,孙某自2017年起持续催讨(微信记录显示2021年、2023年多次索款),构成民法典关于时效中断的规定,且已付利息仅覆盖2014—2017年约定利息,不含逾期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履行能力矛盾
高某声称无还款能力,但其关联企业2025年初中标某大型工程,调委会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调取其近三年营收数据,年营收均超2000万元,证明其具备偿债基础。
调解思路
债权确认与时效突破
调解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对孙某提交的电子数据(银行流水、微信记录)进行真实性核验,结合高某对部分借款的承认,固定本金497.1125万元债权。针对时效争议,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之规定,认定孙某持续催收行为导致时效多次中断,最终时效届满日为2026年2月(最后一次催讨日为2025年2月),未超出法定保护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利息让步与违约金平衡
孙某为快速回款,主动放弃原约定的3%年利率及逾期利息主张,仅要求返还本金497.1125万元。为约束高某履约,双方约定:若高某未在2025年3月30日前全额还款,则自2017年11月17日(宽限期结束日)起,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0.03%(折合年利率10.95%)计付利息。该标准虽高于2025年2月一年期LPR(3.45%),但未超过其四倍(13.8%),符合《借贷规定》第二十八条合法性要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分期豁免与强制威慑
鉴于孙某急需资金解除限高措施,调解方案未采用分期还款,而是要求高某一次性付清,但给予45日履行期(自协议签署日至2025年3月30日)。同时,协议载明“逾期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避免后续程序拖延。
调解结果
经三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孙某放弃利息主张,高某承诺一次性偿还本金497.1125万元,逾期则按日利率0.03%计息。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调解协议有效。本案通过权利让渡与司法确认程序,妥善化解无书面合同、诉讼时效争议等问题,实现纠纷高效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调解程序解决无书面合同、大额零散转账、时效临界等复杂问题,为同类纠纷提供了“证据链补强—时效抗辩审查—违约责任梯度设计”的调解模式,可作为中小企业防范借贷风险的普法素材。
权利让渡促进效率
债权人通过放弃部分权益(如利息)换取债务快速履行,符合人民调解法规定原则,体现调解灵活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违约金条款合法性审查
约定日利率0.03%虽高于一般LPR标准,但因未超出法定上限且经双方合意,法院予以支持,反映司法对意思自治的尊重。
司法确认强化效力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可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避免二次争议,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时效中断证据固定
依据民法典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通过持续催收行为中断时效,调解中债务人确认债务的行为亦可作为时效中断,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