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必看,警惕租房合同背后的陷阱!
2025-06-26 22:42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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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毕业季,大批高校毕业生涌入租房市场开启独立生活。然而,租房路上陷阱重重,从黑中介到合租房骗局,从押金难退到房东随意涨租,诸多问题让初入社会的“菜鸟”们焦头烂额。那么,毕业季租房如何才能不踩坑呢?本期将通过真实案例为大家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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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A是2024年7月从学校刚毕业,在北京市大兴区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后为了上下班方便,2024年年底,小A与大兴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大兴区某小区房屋,租期三年。签订合同后,小A通过微信向该公司支付了一年的房租、房屋押金及中介费,顺利入住了房屋。可两个月后,房东找到小A,告知她,因为租赁房屋的公司一直未支付房东租金,现已经跑路无法联系上,所以房东要求小A限期搬房。小A发现自己上当,便将该租房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公司签订的合同,要求公司退还剩余租期的租金、返还押金并支付小A违约金。

02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小A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对租金标准、租金支付方式等内容均作了约定,符合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故双方之间成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因某公司未按期向房东支付租金导致涉案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故小A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主张公司退还剩余租期内的租金、押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京小槌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小A向大兴某公司支付房租后,大兴某公司应当向小A提供适租房屋,由于大兴某公司未向案涉房屋的房东支付房租,致使小A被迫腾退搬离,此行为导致小A与大兴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无法履行而解除,故大兴某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此外,因为合同提前解除,该公司还应当返还小A合同剩余租期的租金和押金。

【京小槌提示】

为降低租房时的风险,承租人签订合同前,可以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等软件核实房屋租赁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住建部门的公示信息等,如存在失信限高及出现在中介黑名单等情况,应当立即终止交易。其次,租赁房屋时要仔细核查出租人的身份与房屋产权情况,要求出租人出示房屋产权证书,如果属于转租,则需要核查出租人与原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原房东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并核实合同真伪。承租方还可通过拨打原房东电话,核实房东身份并查看房产证复印件等方式确认转租合法性。若中介公司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则坚决不要与其签订转租合同。

此外,大学生还需防范常见的“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的诈骗陷阱。部分“黑中介”用比市面贵的价格向房东收取房源并支付短期的租金,以低价为诱饵向租客出租,而“黑中介”在收取租客一年或更长时间的租金后卷款跑路。此类案件通过比较房东与中介、中介与租客的租金金额即可,易于辨别。所以对于大学生来说,租房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如果中介要求租客向其一次性支付长期租金,且不配合租客联系房东时,应警惕签订该类合同,以防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的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供稿:北京大兴法院

编辑:安佳旭 肖飞

审核:李泽


作者:

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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