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应急管理局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2025-07-01 20:32 来源:  北京号
关注

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日8时10分,山东某公司在石景山区某商场进行日保清洁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作业人员死亡。此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15万元。

二、事故的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操作失误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查,保洁员张某驾驶洗地机,在看到前方保洁员尉某驾驶另外一台洗地机等待电梯时,误操作将油门当做刹车制动,导致碰撞到尉某驾驶的洗地机,致使尉某驾驶的洗地机将电梯门挤开,尉某随洗地机一并坠落至电梯井底部。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山东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员工和转岗人员未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即上岗作业;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消除作业人员不熟悉洗地机操作流程违规上岗作业的事故隐患;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职责不清,未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三)事故的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的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给予涉事公司山东某公司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事故1名涉事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司法机关依法追究1人刑事责任。

四、事故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五、事故警示

该起事故暴露出部分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松懈,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安全生产职责不清晰等问题。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要严格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使从业人员具备辨识作业环境所存在危险因素的能力。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依法如实告知日保清洁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要严格规范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督促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履责,深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来源:石景山应急


作者:

北京石景山官方发布


打开APP阅读全文
特别声明:本文为北京日报新媒体平台“北京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北京日报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