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饲养宠物的热潮兴起,不少人选择用领养代替购买,给流浪小动物一个温暖的家,很多救助人和领养人还会签订领养协议。那么,针对这类合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如果领养人违反条款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下面,一起来看昌平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张某是一名流浪动物救助人士,其救助了一只中华田园猫,经宠物医院检查无健康问题后,张某在网络发布领养消息。李某看到消息后联系张某,双方签订《领养协议》,协议载明:小猫已接种疫苗,领养时为健康;领养人不得疏忽照顾和遗弃小猫并接受定期回访,如不能继续养育,需及时与救助人协商退养办法;如领养人转卖、恶意遗弃、伤害被领养的动物,需承担救助人为救助、寻回领养动物所产生的治疗费等各项费用,此外还需支付违约金5000元。
张某在李某领养小猫后两个月内进行回访,小猫一切正常。某日,李某告知张某,因其有事需回老家一周,小猫被寄养在朋友王某家。但一周后,张某、王某多次联系催促李某接回小猫未果。后小猫出现呕吐现象,王某将小猫送至宠物医院,但李某称其没有钱,拒绝治疗。张某无奈将小猫接走并送至宠物医院,小猫经诊断为长期饥饿造成的脂肪肝,最终小猫因医治无效死亡。
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小猫的治疗费、交通费、救助成本等共计5186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
法院审理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签订领养协议,由李某领养张某救助的小猫,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李某无偿领养小猫,并负有接受回访、妥善照顾的义务,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附义务赠与合同的规定。
李某将小猫寄养在朋友王某家中,经过多次催促仍不将小猫接回,在此期间拒绝购买小猫生活必需的猫粮、猫砂;在小猫出现明显病症后,不进行积极治疗且继续对小猫病情不闻不问。李某的上述行为已与恶意遗弃、伤害被领养动物无异,违反了领养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关于张某主张的治疗费用、交通费、救助成本等,法院根据其提交的交通费发票、行程单、医院收据等,认定李某应向张某支付4772.76元。关于张某主张的违约金,合同中单独约定违约金,是为了督促领养人能够依约履行领养义务,更好照顾领养动物,法院综合考量后,酌定违约金金额为1000元。
最终,昌平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小猫的治疗费、交通费、救助成本等4772.76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李某已将全部款项履行完毕。
法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流浪猫狗领养一般由救助方与领养方签订书面领养协议或登记表,领养一般是无偿的、附条件的。本案中,李某从张某处无偿领养小猫并负有妥善照顾等义务,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应为附义务赠与合同,救助方与领养方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单务合同,受赠人并不负有对价给付义务,但法律并未禁止双方约定违约责任,故领养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合法有效。李某和张某签订的领养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领养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所以其违约后应当依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附义务赠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违约金的金额不能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领养既是爱心,更是责任,应受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法律的约束。在此呼吁,救助方与领养方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形式完备的书面领养协议,对于饲养条件、回访频率、违约责任等明确约定,救助方不宜对领养方苛以过重的义务,领养方也要对自身境况进行充分评估,量力而行,谨慎履行饲养义务,确保被领养动物能够得到妥善照顾。
供稿:北京昌平法院
编辑:林小平 肖飞
审核:李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