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安玲:以包容和开放心态去滋养仲裁文化 | 仲裁文化推广月发言集萃
2025-07-23 09:20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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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5年5月8日至6月9日,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以下称“北仲”)、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称“市律协”)、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发起的第二届仲裁文化推广月成功举办。开幕式上,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与意大利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北仲仲裁员费安玲以“以包容和开放心态去滋养仲裁文化——以罗马法仲裁制度溯源与对后世影响为视角”为题作主旨发言。全文如下:

作为与北仲共同成长的有着30年仲裁员经历的我,作为十数家仲裁机构仲裁员的我,十分有幸参与并见证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仲裁事业的发展进程,见证了我国仲裁文化正以可见的速度向着日渐丰富和多元化的前景发展。

2009年,我有幸受邀与沈四宝教授一起参加了在意大利比萨大学举办的有关仲裁文化的国际研讨会。在那次会议上,我以《仲裁调解中的法律文化观:对中国仲裁调解实践的观察与分析为分析对象》为题作主旨演讲。非常感谢北仲,当时给我提供的一批宝贵数据,使我能够以北仲的仲裁调解实践为分析对象来讨论仲裁法律文化问题。

应当说,文化中很重要的内容之一是历史文化,仲裁文化亦概莫能外。

“仲裁”一词的语言溯源及其思考

“仲裁”一词是外来语,其拉丁文表达为“arbitrium”,值得注意的是,arbitrium不仅有“仲裁”之意,还有观察、源自内心的自由判断和权威等意思。我个人认为需要从如下三点对“仲裁(arbitrium)”加以思考:

(1)观察且要不断地观察。我们需要观察社会的发展与变革,观察社会公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观察国际多元化文化对仲裁活动的影响,观察仲裁活动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互动及其正能量效果。

(2)仲裁人源自内心的自由判断要立足于对法律精神的坚守和对仲裁事业的热爱。

(3)仲裁的权威源自仲裁人自身的正气和对仲裁事业的正能量输入。仲裁的权威不等于仲裁人个人的权威。

遥远的“罗马人故事”中的仲裁

2015年,在北京我见到了由15册组成的《罗马人的故事》的作者盐野七生女士,讨论到这本书的名称,我说“罗马人的故事”也可以翻译为“罗马人的历史”,她说她更喜欢“故事”这个表达,她尤其喜欢和欣赏凯撒这个人,她认为凯撒是一个充满故事的伟人,罗马时代是一个充满故事的时代。

我对此很赞同,从罗马法走过来的仲裁制度,不也是充满着历史故事吗?只是我们法律人已经不习惯从故事的角度去看待制度这样严肃的话题了。

对遥远的罗马法中的仲裁制度,我们可以试着以欣赏故事的心态去观察它,当然罗马法中的仲裁制度是一个真实的故事。该故事的要素可以从如下方面展开:

仲裁协议

在罗马社会,仲裁协议是被公众关注的协议类型之一,即当事人之间关于同意将争执事件交付仲裁的约定。罗马法学家保罗将其定位于“与诉讼相似的且旨在平息争论”的约定。这种对仲裁协议的重视绝非流于形式,在相当长阶段里,交付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要书面提交、做出宣誓并签字。后来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理念越来越浓厚,罗马社会后期明文废除提交仲裁协议时的宣誓,仲裁约定一经达成即可生效。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罗马法中,仲裁协议是被纳入各种有名契约之中的。

仲裁人的指定

仲裁协议可以直接指定仲裁人包括指定独任仲裁人,也可以约定请求裁判官指定仲裁人。例如根据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在列举诉求原因后,向相对方说 “我主张:你应当给我一万塞斯特兹,我要求你对此做出肯定或者否定的明确表示。”对方说不应给予。则诉求人向裁判官说:“根据仲裁协议,我请求尊贵的裁判官为我们指定三名仲裁人或者一名(独任)仲裁人,立即对我们的纠纷做出裁决。”

为此,在罗马法早期出现的五大法律诉讼类型中,当事人请求裁判官指定仲裁人对争议进行处理的诉求,被命名为请求仲裁人或者法官之诉(iudicis  postulatio)。

但是,如果仲裁协议中指定了一名仲裁人,其后又要求裁判官指定他人为仲裁人,最后又要求协议中指定的仲裁人对争纷进行裁决,则该人能够以自己被鄙视为由或者因自认为受到侮辱而拒绝成为仲裁人,其不能被强制成为仲裁人,因为仲裁人是一种依自愿而从事的事业(《学说汇纂》第4卷,该卷的第八章内容是关于仲裁,其中还包括了对仲裁人有完全的裁量权,且有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仲裁适用范围

仲裁适用范围有一个渐进过程,最初主要适用于共有财产分割、划分土地地界、所有权物的返还、所有权行使中的排除妨碍、相邻关系中雨水排放、地役权纠纷等。其后扩展至海上运输等海商纠纷、与银行的纠纷、旅店住宿纠纷等与他人的债务纠纷。

对不尽职仲裁人的处罚

在《学说汇纂》第12卷中,规定仲裁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对有故意和重过失的违约人处以罚金,如同我们现在支持LPR四倍的做法。但是,如果当事人在给付之后认为该判罚是错误的,可以向法官提起要求返还之诉。

确定仲裁人未诚信履职的,裁判官可以要求仲裁人支付一笔罚金或者给予其他的处罚。

审理中对证据的灵活处理

在罗马法原始文献中记载,仲裁人在审理案件解决纠纷时,如果争议标的物不可能被方便地带到审理现场,如一根柱子或者一群牲畜,可以把它们的一部分例如从一群羊中把一头羊甚至取一根羊毛拿来;然后,就像整个物都在场一样针对该部分提出仲裁请求。

近现代法典化国家立法中的仲裁:从民法典到民诉法典

罗马法对十九世纪的《法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典化国家的影响

法国著名的波蒂埃是对《法国民法典》编纂有着巨大影响的法学家,他对罗马法有着十分深入的研究,在他的建议下,《法国民法典》将仲裁作为有名合同之一纳入到合同类型中。

深受罗马法影响的《法国民法典》,对拉美国家民法典产生了重大影响,例如1852年《秘鲁民法典》将仲裁放在各种有名契约。1917年《巴西民法典》将仲裁协议放在债编中的有名合同内,与买卖、租赁、合伙、提供服务、运输、保险、和解等并列而置。此外,《路易斯安娜州民法典》《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菲律宾民法典》等不少国家民法典中都将仲裁协议纳入有名合同中。

仲裁规则纳入《民事诉讼法》

意大利将仲裁规则放入《民事诉讼法典》中,设有单独一编共35个条款。《秘鲁民法典》在1992年将仲裁规则纳入程序性规则中。

这是一个进步,从实体法进入程序法,有助于对仲裁活动进一步规范。 

因时间关系,我不能展开来阐释更多的内容。我个人认为,在法律文化这一茂密且郁郁葱葱的森林中,从罗马法到近现代法的仲裁文化就像其中一片被历史雨露滋润成长的参天大树,但是,其更需要作为现代人的我们以包容的、开放的心态去进一步滋养它。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作者: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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