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学路上|骑电动车可不能任性!
2025-07-24 13:14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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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出现新特点。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问题更加关切。维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国家治理、有效回应社会关切的必然要求。

为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深化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推动涉未成年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诉前治理,北京法院依托相关案例,集中梳理提炼未成年人生活、学习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开设“上学路上”漫画普法专栏,向广大未成年人及全社会普及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知识。

本期推出该专栏第2期——骑电动车可不能任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供稿:北京二中院

制图:马源

编辑:朱丽莎 肖飞

审核:李泽


作者:

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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