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退租,可行吗?
2025-07-28 17:21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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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公司自兴盛公司租赁打印机设备,双方约定租赁期为3年。租赁期未满,照明公司提出退租,两个月后,兴盛公司取回设备,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合同于2022年7月11日解除并支付租费3640元、利息165.62元及违约金6240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合同于2022年5月7日解除,照明公司支付租费2721.33元、利息165.62元及违约金800元。

兴盛公司诉称,照明公司承租兴盛公司某品牌打印机设备,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至2024年9月26日止,月租费520元/月,超印服务费另计,费用按月支付。如逾期付款,应支付利息,逾期支付租费达一个月以上,应支付一年的月租费为违约金。照明公司租费实际支付至2021年11月。2022年5月1日,照明公司通知因业务调整,设备闲置,不再承租,要求及时取走设备,兴盛公司未置可否。2022年7月11日,兴盛公司将涉案设备取回。兴盛公司认为照明公司未届租期退租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合同于2022年7月11日解除,并要求支付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期间的租费3640元、利息165.52元及违约金6240元。

照明公司辩称,设备实际使用时间到2022年3月1日止,同意支付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租费2080元。2022年5月1日,照明公司即通知合同解除并要求取走设备,合同应于该日解除。利息也同意支付,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兴盛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照明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应当解除。关于合同解除时间,照明公司逾期未付租金达五个月之久,并于2022年5月1日通知兴盛公司取回涉案设备,以其行为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合同于2022年5月1日解除。照明公司自2021年12月起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兴盛公司支付租费,已经构成违约。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照明公司通知不再承租,兴盛公司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现兴盛公司在照明公司违约且通知取回设备的情况下,未及时取回涉案设备以避免损失继续扩大,但考虑取回涉案设备需要一定合理期限,合理期限内的租费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鉴于照明公司违约解除合同,应当承担利息及违约金。

最终,法院判决合同于2022年5月1日解除,照明公司支付兴盛公司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7日期间的租费2721.33元、利息165.62元及违约金8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照明公司因业务调整,致使设备闲置,如强令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租期租费,则对其显失公平。在此情况下,允许有条件的解除合同,更符合民事合同的公平原则,更有利于设备资源的再流转利用。

但是,鉴于合同的解除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内,承租人擅自退租的,势必会给出租人造成一定损失,因此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已逾期的租金并承担利息、违约金等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守约方取回设备应预留合理期间,该期间的租金损失,亦应由违约方承担。但是在此也提醒出租人,对方虽未违约,但是本着化解合同僵局,解绑合同双方的法理精神,从尽快稳定交易关系、有效利用资源着眼,及时妥善取回、处理好租赁物,若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已经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仍不妥善处理租赁物,对于租赁物闲置有过错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海淀法院 刘金霞


作者:

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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