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的深夜,北京市顺义区昌金路上,司机武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追尾吕某的重型货车,武某被认定承担事故全责。让承办法官涂琳没想到的是,原本一场普通的交通事故,却因当事双方的接连起诉和精心设计的谎言陷入迷雾。
当“消失”的雇主
遇上“固执”的索赔者
“法官,我是受雇开车,平常与雇主不直接联系,都是和雇主指定的工作人员线上沟通,我受伤了想要雇主赔偿工伤费用,但我实在找不到他,只能起诉车主了。而且当时为了索要赔偿,我还报警了……我可以给您看聊天记录!”庭审中,武某举着手机向法官展示。聊天记录显示,确实存在一个雇主雇佣武某从事货车司机工作。
“法官,我的车是被他偷开出去的!要不是被诉了,我都不知道我的车在哪里!”另一边,被告车主张某国手持诉状言之凿凿的控诉引起了涂琳的注意。“车被偷以后居然出现这么大的事故,我完全不知情,且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显示司机武某全责,这个损失他一定要赔!”关于当时车辆被盗开,张某国则称没有报警,且因为车是二手车,后续车已经报废了。
根据双方陈述及交警大队处的初步情况核实,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确实是张某国。但让涂琳百思不解的是,张某国的车到底是怎么到雇主手中的。当被询问与雇主之间是否存在某种联系,张某国则坚称车是被盗开的,不认识所谓的雇主,更不存在任何亲属关系,武某提到雇主是因为不想承担责任。
在沟通过程中,涂琳注意到,张某国在陈述车辆使用情况时,眼神总是躲闪回避,且车辆被盗走却没有报警不符合常理,这种前后矛盾的表述引起了她的警觉。“张某国,请您再次确认与雇主的关系。”涂琳在第三次询问时特意放缓语速,张某国眼神闪烁,手指无意识地摩挲着座椅扶手,“都说了不认识,怎么总问这个问题?有完没完!”
从微信账号
到现实身份的艰难求证
为推进案件审理,涂琳多次拨打雇主电话,又通过前期的其他对接人员沟通联系,雇主始终未能应诉。针对本案中的诸多疑点,以及张某国庭审中多次的异常反应,涂琳立即启动司法调查程序,展开了一场历时六个月的“破冰行动”。
涂琳先后前往交通大队调取事故笔录、向公司发函要求协助调查雇主指定对接人员的社交平台账号实名认证情况、查询支付宝账号显示的个人信息情况、前往派出所调取接警单核实报警记录……每一步都如同在迷雾中摸索。
“周警官,关于这起索赔案,我们注意到几个疑点:第一,车主张某国坚称不认识雇主;第二,车辆登记信息显示张某国是真正的车主;第三,聊天记录确实显示武某受雇主指示从事劳务工作。”涂琳在电话里向派出所民警详细说明情况。
“涂法官,我们确实接到过类似线索,这个雇主应该叫张某。近三个月有好几个工人来找张某讨要工钱,都说是通过一个叫‘张总’的人介绍去干活的。不过您说的张某国与张某不认识……倒是挺有意思。”周警官向涂琳提供了重要信息,并协助查询到了张某事发前后三个月的报警记录,雇主身份及人物关系也逐渐浮出水面。
当“金蝉脱壳”的谎言撞上铁证
庭审现场,原告张某国态度强硬,言辞间充满攻势:“我根本不认识什么张某!这辆车是武某偷开的!”
涂琳当庭拨打了张某的电话。随着“嘟——嘟——”的等待音,扩音器里传来沙哑的男声:“喂,谁啊?”“请问你是张某吗?你认识张某国吗?”“张某国是我儿子!您有什么事?”法庭瞬间寂静,张某国的脸色从涨红转为煞白,手指无意识地揪住领带。
至此,一场虚假陈述落下帷幕:武某欲起诉雇主张某索赔工伤,作为车主及雇主儿子的张某国为规避责任,以武某“盗开”为由索要车辆损失,试图将赔偿责任转嫁给司机,却没想到被法官识破了骗局。
“根据现有证据链显示,在武某多次表示是基于雇主的指示提供劳务,雇主是张某的情况下,张某国明知其与张某关系,却隐瞒该事实且谎称不认识张某,向本院提起诉讼称车辆被武某盗开。张某国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妨碍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其不诚信诉讼之行为应依法予以惩戒。”法庭上,涂琳宣读了处罚决定,张某国瘫坐在椅子上,额头冒出细密汗珠,“对不起法官,我知道错了……”
“罚款不是目的,维护诉讼秩序才是根本。”涂琳在宣读决定书时特别强调,“张某国的行为导致案件陷入僵局,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更让真正受害的武某迟迟拿不到赔偿款。希望这次教训能让你真正理解‘诚信为本’四字的分量。”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现为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此规定明确了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诚信诉讼,是每个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张某国在明确知晓法庭纪律,且经庭审多次释明虚假陈述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公然作出虚假陈述,其行为已严重妨害案件审理、扰乱司法秩序,故法院依法对张某国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法律权威不容侵犯,提示各位诉讼参与人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纪律要求配合法院开展案件审理工作。
供稿:北京顺义法院
编辑:李玲昊 汪希
审核: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