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明确!河北将全面启用!
2025-08-02 16:44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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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联合印发通知,自今年10月1日起,全省高速公路收费站混合车道全面启用电子发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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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我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票据)电子化工作,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收费站混合车道通行效率,决定在全省高速公路收费站混合车道全面使用电子发票(票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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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票样

我省高速公路收费站混合车道电子发票(票据)包括税务部门监制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和财政部门监制的“河北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电子)”两种,由“河北睿通高速公路联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开具。其中,“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是数电发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要求。“河北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电子)”是财政部门监制的通行费电子票据,符合《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要求。

并行时间

2025年8月1日至9月30日,全省高速公路收费站混合车道并行使用通行费电子发票(票据)和纸质发票(票据)。并行期间,收费站人工车道(MTC车道)默认提供电子发票(票据),对于需获取纸质发票(票据)的,司乘人员在缴费时应予说明,由收费员现场打印。收费站智能机器人车道,在8月15日前提供纸质发票(票据),自8月16日起提供电子发票(票据)。

正式实施时间

并行期结束后,自2025年10月1日起,全省高速公路混合车道全面启用电子发票(票据),车道通行现场不再提供通行费纸质发票(票据)。因特殊原因需获取纸质发票(票据)的,可在缴费后联系所在收费站值班员,由值班员协助提供。

开票渠道

电子发票(票据)由司乘人员支付通行费驶离收费站后,通过“冀e行”小程序自行开具。电子发票(票据)与纸质发票(票据)仅能选择其一获取,已打印纸质发票(票据)的,无法再开具电子发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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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电子发票(票据)票样.docx  (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咨询电话

交通部门:0311-96122

财政部门:0311-967890

税务部门:0311-12366

 

来源: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编辑:崔婷婷  编审: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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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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