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婚姻登记办事指南》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开发区民生保障局、北戴河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优化办事流程,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804号)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25〕23号)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秦皇岛市婚姻登记办事指南》,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秦皇岛市民政局
2025年8月15日
秦皇岛市婚姻登记办事指南
一、结婚登记须知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双方自愿结婚;
(三)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四)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五)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六)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八)当事人出具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九)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十)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二、结婚登记流程
(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身份信息、结婚意愿、婚姻状况;
(二)查看相应证件和书面材料是否齐全:
(三)通过身份信息识别比对设备进行人证校验、指纹比对,并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进行联网核对;
(四)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
(五)当事人现场填写《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
(六)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现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阅知声明书内容;“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七)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八)对符合结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员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三、补办结婚登记流程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四、补领结婚证须知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出具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现役军人补领结婚证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四)当事人持有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五)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结婚登记证件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六)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五、离婚登记须知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出具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七)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六、离婚登记流程
(一)婚姻登记员分开询间当事人双方的身份信息、离婚意愿、是否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离婚协议;
(二)查看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查看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一方当事人结婚证丢失的,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双方当事人结婚证都丢失的,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或结婚登记档案上的信息与当事人现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身份信息一致的证明材料。
(四)通过身份信息识别比对设备进行人证校验、指纹比对;
(五)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
(六)当事人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申请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七)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八)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九)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十)自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申请时所携带的有效证件(原件)、离婚协议及相关材料共同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七、补领离婚证须知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出具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现役军人办理补领离婚证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四)当事人持有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五)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离婚登记证件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六)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来源:秦皇岛民政
编辑:崔婷婷 编审:高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