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区水质保护相关规划
法律法规、政策
相关规划
《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国函〔2006〕10号批复)
确定水污染防治近期项目97个,水土保持与面污染源防治近期项目781个,总投资 69.89 亿元左右,其中规划十堰296个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项目,总投资26.06亿元(其中中央投资17.8亿元,地方配套资金7.1亿元)。
《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国函〔2012〕50号批复)
规划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项目总投资119.66亿元,其中规划十堰10大类153个项目,总投资35.35亿元(其中中央投资17.8亿元,地方配套资金7.1亿元),为便于实施,省、市将153个项目分解整合为287个。
《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函〔2012〕150号批复)
以十堰市的张湾区、茅箭区、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等9 个库区县(市、区)为核心区,加快十堰等区域中心城市发展,将十堰建成库区和上游地区结合部中心城市。新建武当山机场;实施对口协作;建设南水北调博物馆;规划研究十堰至宜昌铁路等。
《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三五”规划》(发改地区〔2017〕1002号)
规划实施污染防治、水源涵养与生态建设、风险管控3大类项目总投资196亿元,十堰据此明确15类218个项目,总投资52亿元。资金安排由中央预算内为主调整为中央补助、地方投资为主,建立“政府引导,地方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发改地区〔2018〕1605号)
明确了国家战略水资源保障区的战略定位,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以水定产”、“以水定城”,强化主体功能区空间管控,依托节点城市和产业集聚区推进产业向生态化、绿色化升级,维护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生态安全。
《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四五”规划》(发改地区〔2021〕1745号)
明确了国家战略性水源地、国际重要生态功能区、绿色可持续发展先行区发展定位,完善落实水源地安全保障区、水质影响控制区、水源涵养生态建设区分区分类管控。是指导水源区水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生态保护修复相关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制定实施相关方案、政策和建设相关工程的依据。
《“十四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发改地区〔2021〕1933号)
以新三湖(白洋淀、洱海、丹江口)、老三湖(太湖、巢湖、滇池)、洞庭湖、鄱阳湖、乌梁素海等为重点,因地制宜采取截污控源、生态扩容、科学调配、精准管控等措施,统筹推进污染防治与绿色发展。在太湖、丹江口库区等重要湖库周边有条件的地区,推进生态缓冲带、生态隔离带建设,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等直接进入水体。推进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开展神定河、泗河、老灌河等入库河流综合治理,全面推进库区周边和汉江、丹江等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项目。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十二条 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并将南水北调工程的水质保障、用水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对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的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予以支持,确保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安全。
第六条 国务院确定的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运行和保护工作。
第三十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和养护,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并及时组织清理管理范围内水域、滩地的垃圾。
第三十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和地下工程位置上方地面设立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并设立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对工程进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跨长江流域调水实行科学论证,加强控制和管理。实施跨长江流域调水应当优先保障调出区域及其下游区域的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统筹调出区域和调入区域用水需求。
第三十六条 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区、水质影响控制区、水源涵养生态建设区管理要求,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增强水源涵养能力,保障水质稳定达标。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库区消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因地制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禁止施用化肥、农药,科学调控水库水位,加强库区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结合财力状况逐步增加转移支付规模。根据生态效益外溢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实施差异化补偿,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支持力度。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第十五条 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针对下列区域开展:(一)江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所在区域;(二)重要生态环境要素所在区域以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三)重大引调水工程水源地以及沿线保护区;(四)其他按照协议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区域。
第十六条 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自治州、设区的市重点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公布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根据有关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公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的行为及处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丹江口水库及其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采伐、开垦、种植、养殖的区域;建设生态隔离带,保护环库森林生态系统,推进水土保持,增强水源涵养能力,组织开展消落区生态治理,加强风险管控,保障供水安全和库区安全。
第五十二条 汉江水域水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坝址前的漂浮物和影响水环境的水生植物,由水利工程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打捞。汉江水域其他范围内的漂浮物和影响水环境的水生植物,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打捞。
《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保卫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与丹江口水利枢纽主管部门共同设立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区。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区范围包括丹江口水利枢纽及其周边特定区域,分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空域安全保卫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具体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十堰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公布。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上空的低空空域为空域安全保卫区。
第十四条 水域安全保卫区内禁止捕捞、垂钓、养殖、游泳、洗涤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或者危害枢纽安全的行为。
相 关 政 策
《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
适度加强中央的财政事权。要逐步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出入境管理、国防公路、国界河湖治理、全国性重大传染病防治、全国性大通道、全国性战略性自然资源使用和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或上划为中央的财政事权。
《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3号)
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以及重点海域、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9号)
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的全局性和战略性意义、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关于下达2008年三江源等生态保护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预〔2008〕495号)
从2008年起首次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县市区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当年下达湖北省生态保护区转移支付资金3.51亿元,要求“全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所辖县市”。截至2024年转移支付政策已实行17年,且每年都安排了增量资金。
《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2021年9月印发)
突出纵向补偿重点。对青藏高原、南水北调水源地等生态功能重要性突出地区,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测算中通过提高转移支付系数、加计生态环保支出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其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居于同等财力水平地区前列。
《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22〕59号)
重点生态县域和生态功能重要地区补助按照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并考虑补助系数测算。补助系数根据标准财政收支缺口、生态保护红线、产业发展受限对财力的影响情况等因素测算,并向西藏和四省涉藏州县、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倾斜。
《水利部关于丹江口水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水政法〔2020〕305号)
丹江口水库形成的水面和消落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丹江口水库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并可以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防洪安全、工程安全、供水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质水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协议形式委托消落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使用。因水库调度而造成消落区土地使用者经济损失的,不予赔偿、补偿。
《进一步加强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水质安全保障工作方案》(水规计〔2023〕316号)
明确了加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丹江口水库消落区治理、工业和城镇污水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尾矿库治理;完善水文水质监测体系和库区、库周遥感监测体系,构建水土流失监测体系、生态流量泄放监测体系、流域水资源调度系统,持续加强汉江流域水量统一调度,精准实施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水量调度,积极推进引江济渭等跨流域调水工程水资源调度管理,加强交通运输风险防控与应急处置,强化尾矿库风险管控与应急处置,强化体制机制与法治保障等主要内容及责任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