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热播的电视剧《许我耀眼》讲述了从小由外婆抚养的许妍,为嫁入豪门,精心伪装身世与家境富裕的沈皓明结婚。然而沈皓明早已看穿她的谎言,两人的婚姻充满算计。经历婚姻破裂与事业挫折后,最终两人变得更加成熟,重新靠近,在实现自我成长的同时,也收获了真挚的爱情。这部剧不仅剧情精彩,更有许多法律小知识暗藏其中。
出生平凡的女主角许妍与家境优渥的男主角沈皓明情投意合,但沈母对未来儿媳的要求很高,必须门当户对才行,于是许妍从新打造人设,称父母在国外知名大学任教,将自己包装成高知家庭的独生女,顺利与沈皓明结婚。如果沈家知道真相,沈皓明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或宣告婚姻无效吗?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了三种婚姻无效的情形,(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第1052、1053条规定了两种可撤销婚姻的情形,(1)因胁迫结婚;(2)婚前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剧中许妍虚构高知家庭背景成功与沈皓明结婚,但其伪造的家庭背景不属于民法典中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因此,许妍和沈皓明可以采取的是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而非主张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
许妍从电视台辞职投身直播带货行业。公司老板得知她是沈家儿媳妇后,要求许妍以名媛身份为噱头带货,许妍不答应。老板又要求她直播谈豪门故事,打造节目效果。许妍认为老板的要求太无理,愤然辞职。许妍辞职可以说走就走吗?她是否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上述规定可见,为了保障人力资源的充分流动,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无理由辞职权,即劳动者在满足程序时间要求和书面化形式要件的的前提下,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1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虽然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也要履行法定程序,做好工作交接,切不可因为自己的任性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许妍与沈皓明结婚后才知道,原来沈皓明的“弟弟”沈皓晨,实际上是沈皓明的私生子,只是沈家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才对外宣称两人是兄弟关系。那么,许妍对沈皓晨有抚养义务吗?
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从该条款可知,继父母与继子女成立抚养教育关系,才适用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对于抚养教育关系,在实践中往往通过继父母是否在生活上对继子女进行照料、教育、保护,物质上是否给付了抚养费来判断。如:(1)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生活在一起,继父或继母负担了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2)继子女与继父母虽然并未长期共同生活(如继子女在寄宿制学校或继父母常年外出打工),继父或继母负担了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对继子女进行探望、关怀、教育的;(3)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虽主要由生父或生母负担,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因此,许妍并不一定需要承担对沈皓晨的抚养义务,双方是否成立抚养教育关系需要视具体情况及当事人意愿而定。
林涛的父母嫌弃许妍的姐姐乔琳学历低、工作不好。二人领证前规划婚礼相关事宜完全由林涛父母做主,未考虑乔琳的感受。乔琳意识到婚后生活可能会很糟糕,于是选择分手,但彩礼钱已被父母用来翻新自家的理发店。林涛可以起诉乔琳要求退还彩礼钱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给付人有权请求返还彩礼。剧中,乔琳与林涛并未登记结婚,也未实际共同生活过,因此林涛有权向乔琳要回彩礼钱。根据民法典1046条,结婚应当男女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加以干涉。乔琳对自己的婚姻有自主决定权,她决定分手应当明确向林涛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婚约并妥善处理双方的经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