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暴力、恶意纠缠等行为日益困扰社会生活的今天,公民的人身权利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202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设了针对“滋扰纠缠”与“泄露个人信息”行为的明确罚则,为公民的人身安全与生活安宁筑起了一道坚实的法律屏障。
一、新规亮剑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冒领、隐匿、毁弃、倒卖、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规定将以往实践中难以规制的持续性、隐蔽性滋扰行为纳入处罚范围,明确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次”“滋扰”“纠缠”“跟踪”等表述,让法律适用更加清晰。增设的禁止接触被侵害人措施,是一种预防性手段,能有效避免侵害行为的升级,将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遏制在萌芽状态。
新法条文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刑法中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相衔接。从治安管理处罚角度,对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侵犯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完善了法律责任体系,只要违反国家规定,无论是出售、提供还是非法获取个人信息,都将面临治安处罚,体现了对公民个人信息全方位保护的立法意图。
二、条文内涵精准拆解
新增规定,精准地指向了现代社会中两类高发且令人深恶痛绝的违法行为。
关于“滋扰纠缠”条款方面,一是行为模式多样化:明确列举了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等现代社会中常见的骚扰途径,覆盖线上与线下,体现了法律的与时俱进。二是强调“反复经常性”:这不仅降低了认定门槛(无需达到“情节严重”的刑事标准),也体现了对持续性精神侵害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保护公民的“生活安宁权”。三是保护核心是“正常生活”:其立法本意并非要求造成实质性身体伤害,而是保护个人免受不当干扰,维护其精神层面的平和与生活的正常秩序。
关于“泄露个人信息”条款方面,一是前置“符合国家规定”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紧密衔接,构建了统一的保护标准。二是填补了处罚空白:许多个人信息泄露行为,若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标准,以往可能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此条款在行政层面设置了明确的处罚,实现了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梯次衔接,织密了法网。三是明确处罚幅度:相较于滋扰行为,对泄露个人信息设置了更重的拘留起点和罚款额度,反映了立法者对个人信息权益这一重要人格权的重点保护倾向。
三、法律的修订,源于现实的呼唤。
案例一:小李因拒绝同事小张的追求,长期遭受对方不间断的短信轰炸、深夜电话骚扰,甚至被跟踪至家门口。小李精神几近崩溃,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在过去,此类行为除非伴随暴力威胁,否则警方介入常常缺乏有力依据。如今,依据新规,小张的“滋扰纠缠”行为已明确违法,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处以拘留或罚款,及时为小李撑腰,有效制止侵害的持续。
案例二:张某追求同事林某遭拒后,便开始了一系列的骚扰行为。他每天下班后在林某公司门口、家门口蹲守,多次发送含有威胁、侮辱内容的短信,严重影响了林某的正常生活,导致林某精神高度紧张,工作效率大幅下降,甚至产生了离职的想法。在当时的法律环境下,由于这些行为较为分散,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律条款进行有力制裁。
新规定实施后,此类情况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张某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以及多次发送威胁、侮辱信息的行为,均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处以拘留和罚款,同时若认定其行为风险较高,还可责令张某在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林某,这能有效保护林某免受进一步的侵害,让她能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案例三:王女士刚在某楼盘留下联系方式,不久后就收到大量装修公司的推销电话,对方能准确说出她的姓名、房号。调查发现,是楼盘一名内部员工为牟利,将客户信息打包出售。虽然涉案信息条数未达刑事标准,但该员工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权。新法实施后,公安机关即可依据新增条款,对该员工进行行政拘留,斩断这条灰色的信息贩卖链条,从源头上遏制电信诈骗等衍生犯罪。
案例四:某房产中介公司员工赵某,为谋取私利,将自己掌握的大量客户姓名、联系方式、购房意向等个人信息出售给装修公司、贷款公司。这些公司不断给客户打电话推销业务,许多客户不堪其扰,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一些客户的信息还被用于诈骗活动,导致经济损失。
按照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赵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个人信息,即便其行为尚未达到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也会受到治安拘留的处罚。这不仅对赵某起到惩戒作用,也对其他有类似想法的人形成威慑,保护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四、立法初衷与现实意义
(一)回应民生痛点:直面骚扰电话、人肉搜索、跟踪尾随等新型社会问题,将公民的“清净权”、“安宁权”从道德诉求上升为法定权利。
(二)实现前置预防与早期干预:在行为尚未升级为犯罪前,通过行政处罚及时介入,避免更严重后果的发生,体现了法律“惩防并举”的治理智慧。
(三)构建全方位保护体系: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刑法共同构成了层次分明、相互配合的人身权利法律保护网,彰显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坚定决心。
五、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如何用好新规
(一)知法守法
我们要主动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了解这些新规内容,明确行为边界,坚决做到不违法。尊重隐私,严守底线,不偷拍、不窃听,未经允许不散布他人隐私。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公民个人信息,绝不能出于好奇或牟利目的而非法提供或出售。规范营销,合法获客。相关行业从业者必须改变过去粗放的信息获取方式,确保营销行为获得用户明确授权。涉及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岗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不私自售卖、泄露信息。
在实际生活中要明晰行为边界,在人际交往,尤其是婚恋、债务等纠纷中,切忌使用“软暴力”式的滋扰、纠缠手段。当追求他人被拒时,应理性对待,不可采取过激的滋扰行为,做到克制情绪,理性表达,尊重他人意愿。在日常生活中,避免因一时冲动或利益诱惑实施滋扰他人、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
(二)依法维权
对于潜在受害者——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当公民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滋扰纠缠或者个人信息被泄露时,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旦遭遇滋扰纠缠,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短信记录、通话录音、监控视频、对方跟踪的照片等,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依据新规定对侵权人进行处罚,并申请禁止令,禁止侵权人接触自己;若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同样向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公安机关调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每一位公民都应学好、用好这部新法。
1.固定证据是关键:保留好骚扰短信、通话记录、聊天截图;对上门纠缠行为,可利用手机录像;对泄露信息行为,保存好对方知悉你个人信息的证据。证据链越完整,维权成功率越高。
2.及时报警是首选:一旦感到人身安全或生活安宁受到持续侵害,不要隐忍,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或前往辖区派出所报案,向警方清晰陈述对方“反复、经常性”的滋扰或信息泄露事实。
3.寻求多元救济:在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同时,受害者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02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的这两剂“猛药”,不仅是对违法者的严厉警示,更是给予每一位守法公民的“定心丸”。它告诉我们:法律正以前所未有的细致与坚定,守护着我们每个人的安宁生活与人格尊严。让我们共同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让这部充满温度的法律真正成为我们生活中坚不可摧的守护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