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起学(14):大型活动,新法兼顾管理与便民
2025-12-14 10:46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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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作出了重要调整,通过完善处罚规定、优化管理流程、强化便民措施,实现了“严格管理”与“便民利企”的有机统一,为大型活动的安全有序举办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法条原文:明确处罚边界

(一)违规举办大型活动处罚规定

第四十四条举办体育、文化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6个月至1年以内不得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二)扰乱大型活动秩序处罚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体育、文化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活动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6个月至1年以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演出场馆观看同类比赛、演出;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可以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二、条文解读:从“组织者”到“责任人员”的精准追责

(一)处罚对象更加精准,实现“谁负责、谁担责”

新法第四十四条的重大突破在于将处罚对象从“组织者”调整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组织者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但实践中“组织者”的概念较为模糊,容易导致责任认定不清。新法明确将处罚对象细化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体现了“谁负责、谁担责”的精准追责原则,避免了“组织者”概念泛化带来的责任认定困境。

(二)处罚力度显著提升,增设资格罚措施

新法将罚款标准从原法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大幅提升至“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体现了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更为重要的是,新法首次增设资格罚措施,规定“可以同时责令6个月至1年以内不得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这一资格罚措施对于屡教不改的违规举办者具有强大的震慑力,有效防止“罚完再犯”的问题。

(三)前置条件更加明确,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新法在“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之前增加了“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前置条件。这一修改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先履行责令改正程序,只有在拒不改正或无法改正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处罚措施。这一规定既保障了执法程序的规范性,也为违法行为人提供了改正错误的机会。

(四)删除“情节较轻”处罚,强化执法严肃性

新法删除了原法“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将所有违规举办大型活动的行为统一纳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的处罚范围,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这一修改体现了对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高度重视,强化了执法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三、真实案例:从“未报备”到“擅自变更”的警示

案例一:万州违规举办美食节案

2020年10月,崔某在万州天仙湖广场举办“2020首届天仙湖美食节暨商品玉器展”大型活动,计划展位100余个,工作人员200余人,预计人流量超过千人。崔某在明知活动需要公安机关审批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在活动举办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而是在活动布置当天才到区公安局治安支队申请许可,导致公安机关无法及时进行踏勘评估。最终,公安机关依法对主办公司处以罚款十万元,对活动具体组织承办者崔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五百元罚款。

该案暴露了部分活动组织者“先斩后奏”的侥幸心理。新法第四十四条通过明确“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前置条件,正是为了强化事前审批程序,防止类似“边办边批”的违规行为,确保大型活动在举办前就通过安全评估,消除安全隐患。

案例二:布拖县违规举办斗羊比赛案

2024年10月,阿布某某在布拖县特木里镇某村山坡上擅自组织斗羊比赛,该项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备,现场人流量较大,存在安全隐患。公安机关发现后责令停止活动,并将组织者带回派出所调查。最终,公安机关依法对阿布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

该案反映了农村地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意识薄弱的问题。新法第四十四条通过提高处罚标准、增设资格罚措施,强化了对各类大型活动的全领域监管,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无论是商业活动还是民俗活动,只要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都必须依法履行安全许可程序,确保活动安全。

案例三:海晏违规举办开张典礼案

2018年4月,海北诗和远方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向公安机关申报的情况下,擅自在海晏县三角城镇同海巷举办开张典礼,邀请5名“快手网红”进行演出,现场围观群众达1000人以上。公安机关发现后立即赶赴现场,对现场予以管控、疏散人员及车辆,并对承办者李某某处以罚款400元的处罚。

该案暴露了部分企业“重效益、轻安全”的问题。新法第四十四条将处罚对象从“组织者”调整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强化了企业安全管理责任,让企业的直接负责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倒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四:成都球迷扰乱比赛秩序案

2025年10月,在中超联赛第29轮成都蓉城队主场比赛期间,申某、黄某等极少数观众无视法律法规及赛场管理规定,出现展示侮辱性物品、做出侮辱性动作、辱骂等行为,严重扰乱赛事秩序。公安机关依法对申某、黄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并责令其2人在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该案反映了大型活动参与者扰乱秩序行为的严重危害。新法第二十八条通过明确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具体行为类型,并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强化对参与者行为的规范,维护大型活动的良好秩序,营造文明、健康、有序的活动环境。

四、学法用法:依法办活动,文明参与

(一)如何学好用好相关规定

1. 增强法律意识,明确安全责任

新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为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秩序维护划定了明确的红线。活动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参与者都应主动学习相关法律规定,了解自己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特别是活动承办者,要明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违规举办行为。

2. 依法履行审批程序,不得擅自举办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3. 制定完善安全方案,落实安全措施

承办者应当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明确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安全工作人员数量、任务分配、活动场所可容纳人员数量、治安缓冲区域、入场人员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并按照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4. 文明参与活动,维护良好秩序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对扰乱活动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坚决做到不违法

1. 不擅自举办大型活动,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任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都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举办。不得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先办后批”或“边办边批”可以逃避监管,否则将面临严厉处罚。

2. 不擅自变更活动内容,确需变更需重新审批

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确需变更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变更活动地点、内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的,应当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3. 不扰乱活动秩序,文明参与活动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活动秩序,不得强行进入场内,不得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向场内投掷杂物。对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 主动消除影响,争取从轻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取得被侵害人谅解、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这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违法行为人主动改正错误。

(三)遇到侵害时如何维权

1. 及时报警,寻求保护

当发现违规举办大型活动或者活动存在安全隐患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处置,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活动,可以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2. 保留证据,配合调查

发现违规举办大型活动或者活动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包括活动照片、视频、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等。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3.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被处罚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无需先缴纳罚款或拘留保证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因违规举办大型活动或者活动存在安全隐患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完善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强化了安全责任、优化了管理流程、提升了便民措施,为大型活动的安全有序举办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作者:

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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