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能不能放?秦皇岛各县区通告来了
2025-12-16 20:01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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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有效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烟花爆竹禁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青龙满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全时段(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四、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公安局举报电话:110/7860110  

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7159277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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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龙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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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有效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现就烟花爆竹禁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卢龙县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禁放管理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各乡镇、开发区负责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管理工作,组织各村(社区)在辖区内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落实主体责任;各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要求本单位、本行业人员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售禁放要求,发现有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生产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三、法律责任

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社会监督

全县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积极举报非法制贩、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7111144(县公安局),7113966(县应急管理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特此通告。


卢龙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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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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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秦皇岛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海港区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海港区行政管理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不得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仍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行为,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拒不停止销售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住建、教育、民政、消防、供销、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各镇街、经开区管委,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

五、各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平台,广泛持续开展烟花爆竹禁止储存、销售、燃放的公益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止储存、销售、燃放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做到不储存、不销售、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劝阻非法销售、燃放、运输、储存、携带烟花爆竹等行为,并积极向公安或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海港公安分局3608110, 区应急管理局355787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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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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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有效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秦皇岛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烟花爆竹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昌黎县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四、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积极举报非法制贩、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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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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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爆炸等事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秦皇岛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区烟花爆竹禁放要求通告如下:

一、抚宁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和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将通报纪委监委和本人所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六、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烟花爆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相关部门将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基本权利,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或者帮助违法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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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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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秦皇岛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全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三、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四、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3592110(北戴河新区公安分局)。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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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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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有效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现就烟花爆竹禁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北戴河区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禁放管理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各镇街、开发区负责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管理工作,组织各村(社区)在辖区内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落实主体责任;各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要求本单位、本行业人员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售禁放要求,发现有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生产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三、法律责任

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社会监督

全区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积极举报非法制贩、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5921110公安分局);7528690(区应急管理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231日。

特此通告。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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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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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秦皇岛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山海关区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四、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山海关区公安分局0335-5051152,山海关区应急管理局0335-5136192。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

来源:海港区融媒体中心、昌黎县人民政府网站、网信北戴河新区、青龙报道、卢龙发布、抚宁区人民政府网站、北戴河微视听、山海关公安

编辑:崔婷婷  编审: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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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皇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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