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高火险期
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发布禁火令如下:
一、自即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在森林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进入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在防火区内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任何人不得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
二、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命令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