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如何适用?
2026-01-23 17:07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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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了还钱金额和时间,就是迟迟不还”“签好了支付工资的调解协议,至今没有按期收到拖欠的工资”……年关将至,如何在春节前快速追债讨薪?双方对债务金额没有争议,如何督促对方快速还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督促程序,为无实质争议案件的债权人提供了一条维权“快车道”。

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以督促其履行金钱或有价证券给付义务的法律程序。相较于诉讼程序,督促程序成本低、周期短、管辖便利,能够有效提高维权效率。值得注意的是,督促程序具有特定的适用条件,全面了解其相关法律规定是正确启动该程序的前提。

欠钱不还可以申请支付令“追债”

2024年2月,小赵因生活需要向小刘借款3万元,双方签署了《借款协议》,约定2024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约定期限届满后,小刘多次催促小赵偿还借款,但小赵均以当前手头资金紧张为由拒绝还款。2025年2月,小刘提出支付令申请,要求法院向小赵发出支付令,督促其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海淀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认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小赵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小刘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法院遂向小赵发出支付令,要求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小刘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督促程序的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法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发出支付令,债务人需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义务或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仅以缺乏清偿能力、要求延缓履行、变更清偿方式为由提出异议,未对债权债务关系提出实质性异议的,该异议无效,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值得注意的是,主张利息、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当具有明确约定。实务中,存在债权人的债权凭证未约定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赔偿金,而债权人坚持主张,此种情况下说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有争议、债权数额不确定,一般认定为不符合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拖欠工资可以申请支付令“讨薪”

方某是某科技公司的员工,双方于2023年7月1日终止劳动关系,并就劳动争议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某科技公司应于同年9月30日前支付方某欠发工资及经济补偿共计15万元。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后,方某多次联系公司要求其依约支付款项,但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付。方某无奈,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海淀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方某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受理条件,故向某科技公司发出支付令,要求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方某支付欠发工资及经济补偿共计15万元。支付令送达后,某科技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亦未清偿债务,方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现行劳动争议及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两审”制度。为确保劳动权益快速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设立了关于督促程序的特别规定,为劳动者“讨薪”提供了较为快捷的法律途径。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劳动争议的标的均可通过申请支付令主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支付令申请条件的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持调解协议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支付令被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支付令失效的,也需根据上述不同的申请情形,区分后续救济程序:依据拖欠劳动报酬直接申请支付令的,因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法律规定,劳动者需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得直接起诉;依据上述调解协议申请支付令的,劳动者可直接持调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再经过仲裁程序。督促程序的优势在于高效、便捷,但前提是劳动者需留存好工资条、欠条、调解协议等能证明债权的有效证据,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无争议、符合督促程序的适用条件。用人单位也应正视支付令的法律约束力,对于无争议的劳动债务,及时履行给付义务,避免因拒不履行债务产生强制执行、失信惩戒等法律后果。

无法送达债务人支付令将“行之无效”

2022年,某网络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某设计公司为某网络公司提供设计服务,设计服务费500万元,在设计工作完成后分三期支付。某设计公司完成设计工作后,某网络公司依约支付了前两期服务费用共计350万元。后双方另行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因某网络公司经营困难,某设计公司同意某网络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余150万元。此后某网络公司未依约付款,某设计公司多次催告无果,故向法院申请发出支付令。海淀法院经与申请书中载明的某网络公司电话联系,对方表示同意尽快还款,法院遂依法向某网络公司的注册地发出支付令,但支付令未能有效送达;再次拨打上述联系电话已无法接通;法院前往其注册地,发现某网络公司早已搬离。支付令发出30日后,始终无法送达某网络公司,最终法院裁定依法终结督促程序,确认已经发出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有效送达”是督促程序启动和生效的重要前提。支付令能够有效送达债务人,是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法定条件之一。支付令送达的核心是保障债务人实际知晓文书内容,既防止债务人以故意拒签、下落不明等方式逃避义务,也避免以推定送达损害债务人的异议权。司法实践中,支付令送达以实际、快速送达债务人为原则,排除公告送达、涉外送达等推定送达方式,若债务人下落不明,因无法实现实际送达,债权人不得申请支付令,法院也将驳回相应申请。若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时,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法院可依法适用留置送达,留置之日即为送达日期。同时,法律对支付令送达设置了期限与失效规则,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若无法完成有效送达,将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的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完成有效送达后,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若债务人在前述期限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督促程序的制度价值在于分流当事人之间无实质争议的案件,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同时为债权人提供实现债权的“快速通道”。海淀法院通过调研发现,当前督促程序的适用率及支付令生效率均相对较低,实践中,送达难、债务人异议率高、救济途径单一等均为阻碍督促程序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如何完善制度规定、激发制度活力是法院正在探索的课题。作为债权人,应理性运用督促程序,确保申请与举证符合法定条件;若未能达到发出支付令的要求,则应及时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作为债务人,则须正视督促程序的法律效力,暂时的逃避无法免除债务,事实与正义终将在法律框架内得以彰显。

(文中均系化名)

文/海淀法院 陈美旭、叶亚楠


作者:

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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