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助推北京法院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北京法院组织开展了第十一届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工作。经过初评、复评、总评三个阶段的评审,共评选出获奖裁判文书100篇,其中一等奖10篇、二等奖20篇、三等奖30篇、优秀奖40篇。
今日展示的一等奖裁判文书是
曹某等与杜某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承办人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周荆法官

从事民商事审判二十七载,我始终认为,法官的职责具有双重维度:其首要层面在于通过对个案事实的精准认定与法律规范的审慎适用,实现定分止争;其更深层的使命,则在于通过每一份裁判文书所承载的严谨逻辑与价值判断,为法律体系的演进提供鲜活的司法注脚。裁判文书不应仅是纠纷的终结,更应成为法律原则与现实生活互动的桥梁,使静态的条文在动态的社会实践中获得解释、发展与生命力。本案的审理与裁判,正是对这一司法理念的具象化实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周荆
裁判文书回顾
文书名称:曹某等与杜某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 号:(2023)京03民终1196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周荆
案件类型:民商事
基 本 案 情
2019年4月至5月间,杜某某陆续向王某某出借资金。杜某某出借的资金中,包括杜某某自有资金人民币121万元(币种下同),和杜某某从杭州银行、平安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获取贷款金额2 673 000元(包括杜某某通过平台贷款支付手续费6000元)。
2023年,杜某某将曹某某、翟某某诉至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就《借款对账单》上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曹某某、翟某某辩称:主债务人王某某已因涉众型犯罪被刑事追究,杜某某应通过刑事退赔程序实现债权,民事部分不应再行审理。即使承担责任,责任范围也应以刑事判决认定的金额为限,且杜某某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相关借贷行为应属无效。
诉讼中法院经查明,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杜某某偿还借款337 284元。刑事判决认定的发还金额未包含以下部分:杜某某主张的、经由曹某某账户转至王某某的21万元自有资金(王某某在民事诉讼中承认收到);杜某某通过某平台贷款20万元时被预先扣除的6000元手续费;以及王某某通过微信向杜某某偿还的152 606元。此外,在保证期间内,曹某某曾向杜某某支付多笔款项,经折抵后净额为282 214元。
精 彩 段 落
其次,保证责任范围应限定以直接损失为界。保证责任本质系替代责任,其范围不应超出主债务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在涉众型犯罪中,刑事退赔程序旨在弥补被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即本金,利息等间接损失不属于退赔范围。为保持刑民责任范围的协调,维护法秩序相统一,民事保证责任的范围亦应以此为标准。本案中,无论曹某某、翟某某是对有效民间借贷部分还是无效部分承担的保证责任,其计算基数均仅限于杜某某出借的本金。而对于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违约金以及杜某某为套贷所支付的息费等,均不计入保证责任范围。
最后,刑事民事证明标准差异导致的借款本金认定存在差异。刑事判决基于其特定的证据标准与程序功能,对部分事实,如210 000元自有资金、152 606元微信还款未予认定,这不排除民事诉讼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进行独立审查。在本案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相关款项的支付与收取陈述一致,并有证据佐证,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法院对上述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此外,王某某的还款应优先抵充担保责任较少的债务部分即套贷资金部分。曹某某在保证期间内向杜某某履行保证责任而支付的282 214元差额,为便于计算在自有资金债务部分予以抵扣。
综上,曹某某、翟某某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为:对杜某某向王某某出借自有资金本金 927 786元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对杜某某向王某某出借金融机构转贷资金本金2 177 110元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曹某某、翟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根据法律规定,可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王某某进行追偿。此外,刑事判决认定王某某应向杜某某退赔的金额,王某某并未履行。本案与(2021)京0117刑初200号刑事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妥善衔接,避免杜某某双重受偿。
专 家 点 评

袁民,男,汉族。中共党员。先后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法学硕士,高级工商管理硕士、文学博士。现任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华品博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战略顾问。
法 官 感 言

周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高级法官。长期深耕公司法、破产清算、合同等民商事审判领域。获评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多篇案例入选《北京法院指导案例》及人民法院案例库;10余篇文章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核心刊物发表;多篇论文在全国法院学术论文讨论会、羊城杯等获奖;出版《公司法新旧对照与条文解读》等3部合著;牵头开展公司法草案及司法解释修订等重大课题研究等。
从事民商事审判二十七载,我始终认为,法官的职责具有双重维度:其首要层面在于通过对个案事实的精准认定与法律规范的审慎适用,实现定分止争;其更深层的使命,则在于通过每一份裁判文书所承载的严谨逻辑与价值判断,为法律体系的演进提供鲜活的司法注脚。裁判文书不应仅是纠纷的终结,更应成为法律原则与现实生活互动的桥梁,使静态的条文在动态的社会实践中获得解释、发展与生命力。本案的审理与裁判,正是对这一司法理念的具象化实践。
一在“穿透”:于刑民交织的迷雾中,锚定法律关系的本质。面对主债务人已因集资诈骗获刑的既定事实,便捷的思路是让民事审判全然跟随刑事判决的足迹。但司法的职责在于“辨异”而非“从众”。我们选择“穿透”刑事犯罪的外壳,直抵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内核。借贷合同无效与否,不因一方构成犯罪而“一刀切”,必须依据民事规范,对其构成要件进行独立、细致的审查。我将出借资金严格区分为“自有”与“转贷”,正是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精神的恪守,是对“合同自由”与“金融秩序”两条红线之间那片狭窄而关键地带的谨慎丈量。这要求法官不仅要有服从逻辑的冷静,更要有甄别本质的锐利。
二在“恪守与创造”:在保证从属性的铁律下,探寻责任衡平的尺度。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此乃担保制度的基石,不可动摇。我们坚决将保证责任的范围,牢牢限定在主债务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半径之内,尤其明确刑事退赔所针对的“直接损失”即是民事求偿的穹顶。这并非对债权人利益的限缩,而是对法律体系内部和谐统一的维护,是对“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利”这一朴素正义观的司法宣示。然而,恪守原则不排斥在具体规则空白处的“创造”。当刑事证明标准无法覆盖微信还款等民事事实时,依据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在证据链条能够闭合时毅然予以认定。这并非对刑事裁判的僭越,而是对不同诉讼程序功能分工的尊重,是在法律体系的接缝处,以司法技艺填补漏洞,确保权利救济不留死角。
三在“度量”:于数额计算的精微处,彰显司法的温度。裁判的艺术,往往体现在对数额的裁量之中。本案涉及多笔借款、多种还款、担保责任形态不一。我们厘清“清偿抵充”规则,将债务人的还款优先用于冲抵担保程度最弱的债务部分。这一看似技术性的计算,实则是将“公平”价值注入数字过程的核心努力。它力求在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实现风险与责任的精确匹配,避免因清偿顺序的任意性导致实质不公。司法的温度,正体现在这份对利益格局进行精细化衡量的执着之中。
四在“超越”:从个案裁决之“术”,迈向规则建构之“道”。我始终认为,优秀的裁判,应能“从一个案件的解决,看到一类规则的生长”。本案所涉的,是涉众型经济犯罪背景下担保纠纷这一司法难点。我们在判决中,不仅致力于案结事了,更着意于通过效力区分、范围限定、清偿顺序、执行衔接等一系列层层递进的说理,为类似案件提供一种可分析、可检验、可复制的裁判范式。法官的笔,不应仅是定分止争的工具,更应成为勾勒规则轮廓、引导市场预期的刻刀。
我将始终怀揣这份敬畏,以“如我在诉”之心贴近事实,以“精益求精”之志打磨文书,努力让每一份判决都成为经得起法律审视、时间检验和社会评价的坚实作品。
编辑:肖飞
审核:王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