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用水行为,保障城市排水安全,城管执法部门配合水务部门围绕高耗水行业设施运行、社区排水管网接驳、取用水等方面开展水务领域执法检查,以精准执法筑牢水事安全蓝盾。
典型案例1
聚焦高耗水行业 查处用水违规行为
执法人员服务指导大型洗浴场所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在供水线路、节水措施、特行计量设施等方面强化管理,对检查发现的用水计量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切实压实企业节水主体责任,科学用水、高效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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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节水条例》第五十二条供水单位、用水户应当依法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水计量设施(含远传水计量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水计量设施,不得破坏其准确度。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供水单位、用水户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水计量设施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水计量设施准确度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2
聚焦雨污混接 筑牢管网安全
针对群众反映小区生活污水管违规接入雨水管网影响水环境的问题,城管执法部门联合水务部门现场核查,督促指导物业及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持续跟踪整改进度,确保整改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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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3
紧盯取水管控 核查超量取水问题
依据水务部门移交线索,城管执法部门对两家持取水许可证单位的取水情况开展检查。经查,两家单位上一年度实际取水量均超出许可额度,涉嫌超量取水。超量取水既破坏地下水采补平衡,还易引发地面沉降等生态地质问题,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对两家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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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首都城管将深化与水务部门的联动协作机制,引导用水单位、排水户及相关管理责任主体主动开展自查自纠,牢固树立依法用水、规范排水的意识,严格落实节水措施、规范排水行为、严守取水红线,携手守护珍贵水资源,呵护首都良好水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