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过拿证”“内推落户”?警惕这些陷阱!石景山法院提示
2026-03-27 19:07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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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称资格证“免考包过”、虚构可以帮助办理高校入职落户、号称有“内部渠道”入职机关单位……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求职者的迫切心理,精心设计“陷阱”,诱骗学生、劳动者。3月26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求职服务领域诈骗案件审理情况及防范建议,并通报四起典型案例。

据石景山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从该院审理的求职服务领域诈骗案件情况可看出,该类案件诈骗手段多样,包括虚构学历提升、资格证代办,制造就职落户陷阱等。犯罪形态呈现“技术化”“集团化”特征。一方面,被告人借助互联网平台投放广告,利用平台的算法技术分析手段对用户进行个性化推荐,将虚假宣传视频定向推广给有学历提升和就业需求的目标人群。另一方面,犯罪形态向集团化犯罪转变,呈现出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特点,形成“信息收集→宣传投流→话术设计→资金转移→虚假售后”的完整犯罪链条。另外,追赃挽损难度大。部分诈骗犯罪团伙常以正规中介公司等为外壳,通过“资质培训→考试代理→就业推荐”等环节层层包装,诈骗金额与正常经营资金混淆,难以精准剥离。犯罪团伙注册无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作为资金中转主体,一旦案发立即注销或跑路,资金去向难以追踪,且这种无房产、设备等实体资产的运营模式导致可查封的实物资产少。此外,由于“花钱买岗”“走关系”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部分被害人不愿报案,还有的被害人因为相信犯罪分子“不过包退”“重新安排工作”的承诺而未能及时固定证据并报案,犯罪团伙获得了转移资产的时机。

针对防范此类诈骗,法院建议广大求职者在应聘时首先多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商务部官方网站等官方渠道,仔细核查招聘企业的经营状况、有无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确保就业信息来源的准确性。其次,“避坑”做到“三谨慎”:谨慎签署每一份文件、谨慎保护个人信息、谨慎留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承诺截图等证据。最后,遭遇“黑中介”、违规收费、虚假招聘或办证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若确认遭遇诈骗且金额较大,务必第一时间保留好所有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坚决维护自身权益。

随后,石景山法院刑庭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四起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号称有“内部渠道”可“免考包过”获取各类资格证书、有“渠道”可办理“高校入职落户”、能够办理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宣称帮助办理入职某国企、落户北京等情形。

石景山法院刑庭相关负责人结合典型案例提示,无论是各类学历学位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留学学历认证,还是入职就业、办理落户,必须通过正规的学习流程、官方渠道办理。听到“有渠道”“有人脉”等说法,要警惕其中的陷阱与骗局。任何突破规则、花钱谋取特殊待遇的行为,不仅无法实现预期目的,还可能成为诈骗分子的目标。

石景山法院

防范治理求职服务领域诈骗典型案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

案例一:潘某某等人诈骗案——以虚构有“ 内部渠道”可“免考包过”获取各类资格证书为手段实施诈骗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023年11月,被告人潘某某先后以他人名义成立天某达公司、金某渊公司,被告人潘某某为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经营人。

2022年3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先后招聘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杨某某、田某等21 人到天某达公司工作,并在公司经营期间先后任命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杨某某为小组长,分别管理其余被告人为公司开发业绩。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将多次从高某某(已判决)处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发放给各被告人,由各被告人使用统一话术,通过打电话、加微信等方式,编造能够“全托管、免试、包过”办理各类资格证书的事由,骗取王某某等100 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90 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杨某某、田某等二十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潘某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 1、李某2、杨某某等十四人 ,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崔某某等七人,犯罪数额较大,上述二十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鉴于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最终对被告人潘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李某1 等二十一名被告人依据认罪认罚情况、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各自的犯罪金额以诈骗罪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的从犯依法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法律提示】

本案中被告人潘某某利用其经营的公司,组织员工按照其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打电话、加微信等方式,以公司有内部渠道能够“免学包过、考试包过、免考取证”为诱饵,承诺只要缴纳学费,无需上课,不用考试,能轻松获取国家承认的正规学历以及各种资格类证件,最终诱骗100 余名被害人,涉案金额高达 290余万元。

在此提示,国家对执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的核发有严格的标准,不存在“花钱买证”“不考包过”的捷径,每个人在追求目标的过程中,要遵循合理、合法的途径,避免落入不法分子编织的诈骗陷阱。

案例二:李某诈骗案——以虚构可办理提升学历、高校入职落户为手段实施诈骗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某冒充北京某高校工作人员,虚构能够帮助李某某、施某某办理该高校集体户口、办理户口需提升学历等事由,欺骗李某某妻子宋某通过手机银行、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其转账人民币15.2万元、欺骗施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向其转账人民币13万元。李某收取上述钱款后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被告人李某于2024年12月13日经民警查获到案,起获并扣押手机二部。案发前李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方式偿还被害人宋某人民币1.4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律提示】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承认其对身边亲友谎称为某高校的工作人员,并宣扬能够以人才引进方式为他人办理高校集体户落户,进而以被害人学历需提升至硕士研究生,其可帮助办理硕士学历证书等理由不断骗取被害人钱款。在收到被害人转账钱款后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

在此提示,一些不法分子以“ 内部人员”“特殊渠道” “花钱就能办”等名义吸引他人委托其办理学历提升、落户就业,从而骗取大量财物,广大求职者学历提升优先通过高校招生办、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了解政策,切勿轻信他人宣传的特殊渠道。一旦发现遭遇诈骗,应保存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三:吴某某等人诈骗案——以虚构能够办理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为手段实施诈骗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多个网络平台上发布能够办理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的虚假信息,在办理留学服务认证过程中,以出现学历、学分或者出入境记录不符合条件之类的问题需要加钱办理加急服务、打点关系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向其转账人民币27.5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对被告人吴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提示】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多个社交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针对部分留学生群体学历学位认证的需求,在实际无办理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谎称有渠道可加急办理、解决问题,骗取被害人钱款。

在此提示,近年来各类学历学位考试认证制度愈发规范完善,海外学历的获取与认证也没有捷径可走,必须通过正规的学习流程,所有认证相关操作,需通过官方渠道办理。听到“有渠道”“有人脉”等说法时,要警惕其中存在的陷阱与骗局。面对各类“捷径”与“承诺”,应当始终保持理性判断,通过规范途径完成每一个步骤。

案例四:李某某诈骗案——以虚构能够通过“内部渠道”帮助办理入职某国企、北京落户手段实施诈骗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至2025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谢某某等人向被害人薛某虚构能够帮助其入职某国企、落户北京。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租赁办公场所冒充某国企合作第三方,欺骗薛某在此处进行实习,并冒充面试人员进行面试,骗取薛某人民币共计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对被告人李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律提示】

国企招聘严格遵循公开招考、择优录取原则,北京落户实行严格的政策管控,不存在花钱买名额、托关系走后门的渠道。此类型诈骗案件中被告人多通过包装虚假身份, 自诩为“ 国企高层”“手握岗位资源” ,甚至伪造假工作证件、假招聘网页强化信任,通过强调国企单位工作的稳定性、北京落户机会的稀缺性,给被害人造成名额有限、机会难得的心理暗示,最后以“培训费”“好处费”“打点关系”等名义向被害人索要巨额款项。如果被害人追问结果,就以领导出差、正在走招聘流程、结果还未公示等理由搪塞,最终失联逃匿。

在此提示,任何突破规则、花钱谋取特殊待遇的行为,不仅无法实现预期 目的,还可能成为诈骗分子的目标,广大求职者在就业招聘过程中应摒弃“走捷径”的错误心理,严格按照招聘单位公开报名、笔面试流程进行求职应聘。

来源:北京石景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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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景山官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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