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家庭、职场有难题?以法之力守护“她权益”!
2026-03-30 20:45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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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在恋爱交友、婚姻家庭中遭遇人身、财产权益侵害,该如何依法维权?哺乳期女职工因拒绝调岗被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为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3月30日,北京三中院召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发布九件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

发布会伊始,北京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朱平首先介绍了北京三中院近年来审理的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的总体情况,此类案件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类纠纷、人格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权纠纷、劳动争议等几类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中。从北京三中院近年的审理情况来看,相关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一是妇女维权意识增强,维权主动性显著提升;二是侵权场景愈发多样,网络侵权案件增多;三是案件举证难度突出,对司法审判提出更高要求。针对此类案件,北京三中院选派民事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妇女维权合议庭,以“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审判理念为指引,将“法理情融合”运用到审判实践全过程,提升涉妇女权益保障案件审判专业化水平,促进“三个效果”统一。

随后,北京三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弓通报了典型案例。“田某诉孙某人格权纠纷案”表明在终止恋爱关系之后男方仍纠缠、骚扰女性并泄露女性个人隐私,使妇女遭受网络暴力甚至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和侵犯的,行为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赵某诉刘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确认农村妇女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受到原家庭成员侵害的,亦受法律保护。“彭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表明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郭某诉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表明用人单位因自身生产经营原因需要对劳动者调岗时,应充分考虑劳动者的个体差异,尤其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一特殊人生阶段的客观困难等情况,保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北京三中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立案庭副庭长龚勇超、民二庭副庭长王蕾蕾等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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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点评

祖彬:北京市人大代表,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家会议中心大酒店 客务部布草主管

市人大代表祖彬表示,这场新闻通报会给广大女性送上了一份实用的“维权指南”,通报的九个案例覆盖了妇女健康权、隐私权、劳动权益、财产权、人格尊严等核心权益,每一个都戳中女性生活中的现实难题,用鲜活的司法裁判明辨是非、划定底线,让妇女维权更有底气、更有信心。

姜利:北京市政协委员,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

市政协委员姜利从医疗健康与妇女身心保护的角度出发,表示妇女权益保护不只是司法问题,更是关乎全民健康、社会和谐的大事,是司法、医疗、社会多方协同的系统工程。司法为权益兜底,医疗为健康护航,两者同向发力,才能真正为广大妇女筑起安全健康的防线。

供稿:北京三中院

编辑:张竞丹 汪希

审核: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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