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赔偿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可现实中
有的务工者因不懂法、被诱导
签下不合理的赔偿协议
今天我们要关注的
就是一位59岁的泥工袁先生
他在工地受伤被认定十级工伤
却只拿到四万元赔偿
背后有着怎样的维权故事
工伤被诱导
签下不合理的赔偿协议
袁先生今年59岁,两年前,他在工地作业时遭遇意外,右腿被重物挤压受伤,被诊断为右腿外径骨骨折。两年过去了,每逢阴雨天,他的右腿依旧阵阵作痛。

袁先生的家并不在北京,出院后只能住在工地上的工棚里,因为公司却迟迟没有给他一个说法,这算不算工伤?或者怎么赔偿?无奈之下,袁先生自行申请工伤认定,8月26日,劳动仲裁作出裁决,袁先生的伤情被鉴定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十级。

按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在职工受伤后一个月内申报工伤,可袁先生所在公司不仅未履行义务,而且在袁先生自行认定工伤后还拒不认可,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历二审,最终法院维持工伤认定,驳回了公司诉求。

官司打赢了,公司老板找到袁先生,说可以跟他签订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支付四万元。袁先生仅有小学文化,加上老板是他的同乡,以为这是老板仁义,先给自己部分赔偿,稀里糊涂签了字。
三天后,袁先生终于反应过来,他日薪350元,仅十级工伤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有五万多元,四万元的赔偿明显不合理。在劳动仲裁部门的建议下,袁先生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开启了维权之路。
北京法援阳光一路相伴
法援律师发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级伤残可获得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时,还应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公司没有为袁先生缴纳工伤保险,所有赔偿理应由公司全额承担,四万元的赔偿协议,远低于法定标准。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袁先生起诉请求撤销不合理赔偿协议,法院经审理后予以支持。同时,袁先生主张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3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649元及医疗费1772.3元。日前,一审法院支持了袁先生的全部诉求,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2026年3月10日,袁先生正式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应对二审法院的审理。这位年近六旬、识字不多的普通务工者,希望法律能给他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视频来源:法治进行时
记者:江帆
摄像:陈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