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案e审丨百万粉丝账号发生权属争议,如何确定权利归属?
2026-04-18 12:26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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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社交平台账号由某MCN机构注册成立前的相关团队人员注册,后由粉丝长期经营并获得巨大的潜在价值,此种情况下该账号使用权应当归属于哪方主体?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期审结一起涉MCN机构与明星粉丝之间因社交平台账号权利归属及财产分割引发的纠纷,判决认定网络账号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对于账号使用权在诉争主体之间的归属问题,有明确约定则从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则应当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合理确定账号使用权的归属。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化名)主张,其为案外人陈某(某歌手,化名)的粉丝,自2016年9月开始长期运营某社交平台账号(粉丝量超100万,以下简称涉案账号),主要搬运或者无偿原创明星陈某相关演艺活动、资讯等图文、视频内容。2023年4月,涉案账号主页突然出现被告某MCN合作机构字样,后2024年5月,被告以非法手段控制了涉案账号的账号、密码。被告某MCN机构从未参与涉案账号的运营,双方之间也没有相关合作关系。原告认为,被告某MCN机构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虚拟财产权益,要求法院确认涉案账号的使用权归属于原告,判令被告MCN机构停止使用涉案账号,并配合完成账号主体绑定信息变更,消除账号主页MCN机构标识。

被告某MCN机构主要从事有关艺人演技工作相关内容创作、流量运营等活动,其辩称,涉案账号最早由被告团队工作人员于2014年10月注册,被告团队于2016年请原告对涉案账号做兼职运营并支付原告兼职费用,后涉案账号加入MCN机构、变更绑定的手机号等均按照社交平台官方流程完成。原告作为兼职运营方虽长期掌握和使用涉案账号,但其主张涉案账号归原告所有以及要求被告返还账号密码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涉案账号的使用权应归属于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涉案账号作为网络社交平台账号,经民事主体占有、使用、运营,获得网络用户浏览、点赞、关注,从而产生一定的网络影响力和市场经济价值,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网络账号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其使用权归属应综合考量以下因素:若利益相关方的协议、平台管理规则中有明确约定的则从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则应当综合考虑账号注册的目的和过程、账号的身份认证情况、账号运营情况和运营结果等因素,以及有利于虚拟财产价值体现、市场秩序、消费者交易安全的目的,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使用权的归属。

本案中,对于涉案账号,原告李某、被告某MCN机构未就涉案账号的使用权归属达成明确约定。此种情形下,应当综合考虑前述因素确定账号使用权的归属。

首先,从涉案账号注册情况来看,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账号注册与MCN存在直接关联,即便认定账号注册人为被告公司团队人员,但涉案账号注册时被告公司尚未成立,该账号自注册直至转手至原告处期间,被告MCN机构均尚未成立且涉案账号并未实际运营投入,因此该账号注册行为无法认定为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所为的职务行为或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无法依据涉案账号注册情况认定涉案账号的使用权归属于被告。

其次,从涉案账号身份认证情况来看,相关争议发生前,原告长期作为涉案账号的实名认证主体。争议发生后,被告MCN机构使用历史密码而非“当前密码”就涉案账号进行换绑,且其并未与原告就换绑、认证、账号权属进行沟通和约定,因此目前换绑后的实名认证结果不足以作为涉案账号使用权归属的依据。另外,根据平台账号加入MCN机构流程,法院认为原告点击该邀请链接加入MCN机构这一情况具有较高可能性。

再次,从涉案账号使用和运营情况来看,原告接手涉案账号后持续运营,发布艺人的作品宣传、数据打榜等,所发布内容累计获得数千万转、评、赞数据,并以涉案账号名义创建和管理有关艺人多个粉丝群,为运营涉案账号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时间、人力成本。而被告虽然注册了涉案账号,并在历史上曾经与原告就涉案账号存在共同持有状态,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就涉案账号进行实际运营和投入,也未对原告使用涉案账号发布博文、视频及涉案账号的运营收益情况等进行管理监督或账号维护。

最后,从账号运营的结果和价值来看,单一账号并不当然产生实际价值,只有合理选择题材、精心制作内容、持续互动更新,才能获得较高的粉丝量和关注度,从而形成网络流量通道,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经济价值。本案中,原告在运营涉案账号的大部分期间独立掌控涉案账号的登录方式,自主决定和审核涉案账号的内容发布,在此过程中,涉案账号形成了鲜明的主题特征,积累了较为稳定的用户黏性,积累了百万以上数量的粉丝,并在互联网公开范围内形成了一定知名度,具有较高价值,原告对涉案账号价值的形成和积累做出了核心、决定性的贡献。

另外,关于被告曾向原告发放兼职费用的抗辩意见,法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可,但原告运营涉案账号多年,投入大量运营成本,被告所称兼职费用款项仅于2018年发生三笔,共1.2万元,与原告运营涉案账号的持续时间、成本投入及对涉案账号价值积累的实质贡献之间并不相称。

综上,目前涉案账号已经具有一定的粉丝流量和价值积累,原告对此具有核心的、决定性的贡献;被告团队相关成员对涉案账号进行了注册,在原告就涉案账号运营过程中曾向原告支付账号运营兼职费用,且原告与被告在历史上曾就涉案账号存在共同持有情况,综合上述事实,被告也对涉案账号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少量贡献。因此,法院依法确认涉案账号的使用权归属于原告李某,但基于被告某MCN机构对涉案账号的贡献,原告依法应向被告予以合理补偿,补偿金额应综合考虑涉案账号价值、双方对涉案账号的贡献比例、兼职费用的金额等因素予以确定。

裁判结果

判决确认原告李某对涉案账号享有使用权;被告某MCN机构立即停止使用涉案账号,将上述账号及密码交付给原告李某,并配合原告李某依法变更上述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并移除主页页面的标识;原告李某向被告某MCN机构补偿15000元。

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双方均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

法官说法

综合审判三庭(少年法庭)

庭长  颜君

近年来,随着粉丝经济与新媒体业态深度融合,粉丝自主运营明星资讯类账号、MCN机构参与流量孵化的模式日趋普遍,此类账号融合粉丝情感投入与商业流量价值,易引发虚拟财产确权与分割纠纷。本案明确了此类纠纷的核心裁判规则:第一,具有经济价值与网络影响力的社交平台账号,属于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兼具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第二,账号权属优先适用利益相关方协议与平台管理规则,无明确约定时,综合考虑注册主体、实名认证情况、实际运营投入、价值贡献程度等因素,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使用权的归属;第三,对于缺乏共同使用事实基础的账号分割,在认定账号权利归属于一方的同时,应综合考虑涉案账号价值、双方对涉案账号的贡献比例、兼职费用的金额等因素,对账号产生和发展具有少量贡献的主体进行合理补偿。本案以司法裁判明晰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确权与分割规则,既保护了账号实际运营者的劳动投入与合法财产权益,也规范了MCN机构的账号合作、绑定与管理行为,为数字经济时代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清晰指引,助力构建规范、有序、健康的网络账号运营生态。

供稿:熊艺欣

编辑:刘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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