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数智丨专家点评翻新交换机再售商标侵权案
2026-04-24 22:46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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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北京海淀法院审理的“翻新交换机再售商标侵权案——某技术有限公司与周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入选,专家对此案例进行了点评。

翻新交换机再售商标侵权案

某技术有限公司与周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8民初31466号民事判决书〕

专家点评

点评专家:杜颖(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案明确了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进行惩罚性赔偿救济的具体适用要件。知识产权侵权的损害赔偿应以填平为原则,但是,为有效威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充分救济,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为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解释对“故意”及“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规定。本案一审判决重点对“情节严重”进行了分析说理,主要体现为:第一,侵权所针对的商标的知名度极高,有驰名商标保护记录。第二,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有多人共同参与,且主体间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分工合作,形成完整的侵权链条,侵权手段隐蔽、恶劣。第三,侵权行为规模大、持续时间长,且侵权获利高,对商标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

关于惩罚性赔偿倍数,本案被诉侵权人已经缴纳了刑事罚金,法院结合被诉侵权行为具体情节,没有减免被诉侵权人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对被诉侵权人已经缴纳刑事罚金的情形进行了考量,确定了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倍数。

本案明确了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具体要件、惩罚性赔偿基数和倍数确定所要考虑的具体因素,以及在民刑交叉案件中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与刑事罚金之间的关系,体现了以惩罚性赔偿威慑情节严重的故意侵害商标权行为,并对权利人进行充分救济的司法精神,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非常重要的示范价值。


作者:

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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