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事皆有两面,翻唱亦是如此。近期,歌手邓紫棋改编翻唱周杰伦的《爱琴海》成功出圈,更收获了周杰伦本人的公开感谢。
这一事件让我们清晰看到,在互联网时代,翻唱已是音乐传播的重要途径。优质的翻唱,既能让小众作品走进大众视野,也能让经典老歌迎来“第二春”。不少翻唱版本走红后,反向带动原作登上各大平台热榜,让原唱与作品重新被大众听见、被时代记住。
但传播价值,从来不是侵权行为的挡箭牌。当下大量无授权、逐流量的翻唱,不断触及版权底线,扰乱音乐市场。人人都在唱,却少有人问一句“我可以唱吗”?我们真正该厘清的是:翻唱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好的翻唱,是站在原创的肩膀上,为作品赋予新温度与理解。正如邓紫棋翻唱告五人乐队的《唯一》,她将这部作品重新打磨编曲、改写词句,调整情绪表达,将原作的青涩与纠结,转化为更成熟、更笃定的情感态度。
正如网友所总结:原版告五人的《唯一》是“我要你成为我的唯一”,而邓紫棋的翻唱版是“我来做你的唯一”。由此可见,优质的翻唱不是对原创的消解,而是对原创的二次成全。
然而,当下的翻唱形态五花八门、边界模糊。从版权与法律风险划分的角度,网络翻唱大致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原样翻唱(复制性表演)。演唱者完整或大部分保留原作的旋律、歌词与编曲,仅更换人声演唱。这类翻唱法律风险最高,未经授权公开发布,基本构成侵权。
若用AI模拟歌手声音翻唱其本人作品,并公开发布呢?这同样构成侵权,且是双重侵权: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擅自克隆、使用他人声音公开传播,侵犯声音利益;二是未经授权发布,侵犯作品著作权。仅凭标注“AI翻唱”“非商用”,通常无法豁免侵权责任。
第二类是改编翻唱(二次创作翻唱)。这类翻唱保留原作的核心旋律,但进行重新编曲,或修改歌词、加入说唱片段、变换曲风,或将其改编为纯音乐(器乐)、阿卡贝拉等形式。
有人误以为“改了就是原创,不算盗用”。其实,改编权是著作权人的法定权利,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即便改编版本口碑极佳,甚至反向带火了原作,只要未获许可,私自修改并公开传播依然构成侵权。此外,未经许可的改编还极有可能曲解原意,从而损害作品原本的艺术完整性。
第三类是合理使用范畴的翻唱。这类翻唱不以商业传播为目的,仅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而适当引用原曲片段。只有在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下,且严格做到注明出处、不谋取商业利益、不影响原作品正常使用,才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合理使用。
除上述分类外,在实际传播中,还有不少常见误区,让人在不知不觉中触碰了法律红线。很多人误以为,标注原唱出处、声明非商用就不侵权。事实上,署名是基本义务,不能代替授权。而“没有直接通过翻唱赚钱就不算商用”的想法同样不成立。流量本身即具备潜在的商业属性。即便未直接获利,但借由翻唱内容积累粉丝,进而通过广告植入、商业演出等途径实现变现,依然无法豁免其侵权责任。另外,哪怕只是在直播间全程清唱,未经授权也是侵权。
在厘清以上有关翻唱的风险与边界后,或许会有人问:音乐爱好者究竟该如何合规翻唱、传唱作品?追逐流量的同时,又该如何守住版权底线?
其一,优先使用平台正版授权曲库。各大短视频平台已经批量获得了海量音乐的合法授权,可直接使用平台内置正版曲库的伴奏进行翻唱,并在平台内发布。这是最稳妥的合规方式。
其二,务必重视并提前申请正规版权授权。翻唱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均属于著作权人。使用者应提前向唱片公司、词曲作者或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正规机构申请,取得书面授权并明确使用范围与期限后,再进行创作与发布。
需要单独申请授权的情况包括:一、多平台长期运营翻唱账号,并以流量变现;二、对原曲进行二次改编,并全网发布;三、线下商演、公开演出使用翻唱作品。
其三,厘清公私边界,严守合理使用范围。仅用于个人私下练习、声乐教学示范、歌曲评析科普,不谋取任何商业利益,也不损害原作正常市场价值,才符合法律认可的合理使用。
艺术需要传播,更需要秩序;音乐需要传唱,更需要尊严。没有版权底线的翻唱,再火也只是对原创的消耗。音乐的生命力,永远根植于原创的土壤。唯有守住版权红线、强化版权意识,让创作者劳有所得、翻唱者行有边界,才能守护好音乐市场的秩序,让音乐市场始终有着生生不息的活力。
李亚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