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雨雪、冰冻等特殊天气容易引发路面湿滑、设施隐患等安全风险,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面对极端天气,相关主体除警示外,还需主动落实清除障碍、防滑防护、隐患排查等措施,筑牢安全防线。本文通过对案例释法析理,引导责任主体依法履职、提示理性维权,切实防范特殊天气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
李亮(化名)赴某酒店参加会议,途中行驶至一段坡度约30度,高50厘米左右的斜坡时,由于恰逢小雨、地面湿滑导致李亮失去平衡摔倒。经酒店工作人员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李亮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其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13619元。
酒店辩称,李亮摔倒处距离地面的垂直高度仅有16厘米至17厘米,此处已经基本与地面平行,并且由于当天下了小雨,酒店已经在该缓坡处放置了颜色明显的“锥桶”用于警示;事发后酒店工作人员积极进行了处置,派专车立刻将李亮送至医院就医;故酒店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当天天气确实下有小雨,事发地点存在雨水伴有松树油,双方均确认该事发地点为前往李亮所至目的地的必经道路,路面形态为斜坡且未设置台阶。李亮称并未见到酒店的提示标志,但认可系酒店送其就医。经鉴定,李亮的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酒店对该鉴定意见并无异议。法院认为,法院通过查看当日酒店监控,认为酒店虽然放置了锥桶,但对提醒地面湿滑并未起到明显警示作用,且该湿滑路段未铺设防滑装置,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同时考虑事发地点坡度不大,李亮行走时亦未完全做到审慎小心,故法院结合双方的证据判定由酒店承担80%的赔偿责任,李亮自行承担2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酒店赔偿李亮各项损失159336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店门口的道路安全责任主体应为酒店,下过雨的路面较为湿滑,酒店应当对湿滑路段进行提示,但责任主体的安保义务并不仅仅局限于对危险因素的告知,还应当包括添加必要防护措施;正如本案所述,酒店工作人员虽然已对路面危险通过摆放锥桶的方式予以警示,但显然酒店仍然可以通过铺设地毯等方式防范行人滑倒的风险,且该措施并不明显超出酒店能力范围,故据此法院认定酒店对李亮的损伤并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较大比例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一条款说明,在侵权责任比例的分摊上,法律亦将考量被侵权人自身行为是否得当,以防不当加重侵权责任人的责任。本案中,李亮较为着急地赶往酒店内部,而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湿润坡道带来的风险因素,对损害发生缺乏必要预判,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法院判定李亮自担20%的责任。
法官提醒
随着夏季到来,雨天增多,各公共场所经营者及管理者应当对特殊天气下可能造成的室内外道路湿滑问题提前预判,及时做好预案与防滑措施储备。同时,当事人始终应为保障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活动时应当审慎注意。在出现极端天气时,监护人应当对老人、小孩看管得当以避免受伤。如侵权损害已发生,应当遵从先固定证据再积极协商的顺序解决纠纷,以便协商不成通过诉讼途径处理问题时能够向法院提交关键证据。
(文中人物及单位名称均系化名)
文/海淀法院 董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