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房主的一封信
尊敬的广大流动人口朋友们、各位租赁房屋房主:
你们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营造安全、有序、和谐的居住环境,切实保障您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特致信给您,请您知晓并配合做好以下事项:
1.流动人口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请广大流动人口及时主动到居住地派出所或通过“平安秦皇岛”微信公众号线上平台办理登记手续。
2.租赁房屋登记。根据《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租赁房屋是指出租用作居住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包括商品住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单位用于居住的房屋、有人居住的商业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旅馆业客房除外)。第十条规定,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报送租赁房屋及其所有居住人的信息。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请各位房主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依规履行登记义务,确保信息准确、及时。
3.居住证申领。依据《秦皇岛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修正版)》第九条,公民居住登记已满半年可申领居住证。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已满半年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公民,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不受规定的登记时间限制。请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携带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4.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请各位房主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希望每一位流动人口、租赁房屋房主,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

秦皇岛市公安局
2026年5月28日
来源:秦皇岛公安
编辑:崔婷婷 编审:高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