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31日是第39个“世界无烟日”,主题为“青春无烟,未来无限”。在“世界无烟日”到来之际,北京互联网法院特推送一则“烟卡”玩具案,旨在提示公众,共同守护下一代远离烟草危害。
将烟卡当作儿童玩具在网上销售是否合法?是否可能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以烟卡“玩具”为交易对象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网络店铺经营者将带有烟草标识的烟卡作为儿童玩具在互联网上进行销售,判决认定该合同因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基本案情
案件庭审现场
2024年5月,原告李某通过被告北京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在被告宿迁某公司经营的店铺中支付23.04元购买了40张烟卡商品,商品页面宣传“正版”“保真”“稀有卡”“儿童小玩具”“远离手机”等内容。原告认为,被告宿迁某公司将烟卡商品作为儿童玩具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存在不利影响,增加了未成年人未来尝试吸烟的可能性,且原告收到的烟卡商品实物为印刷品,非宣传所称“正版”“保真”,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下架商品、退还货款并赔礼道歉。
烟卡,是指通过捡拾废弃或打印等方式获取的卷烟盒顶盖部分剪裁折叠而成的长方形卡片,主要被用作未成年人之间的卡牌游戏道具,在该游戏中,参与者通过手掌击地或用嘴吹气产生的气流使烟卡翻面,成功者赢得对方的烟卡。
未成年人玩耍烟卡玩具 图源CCTV13《新闻直播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烟卡作为烟草商标品牌标识等信息的物质载体,其推广和销售行为构成对烟草制品符号的传播,从而以隐蔽且趣味化的方式向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进行渗透。未成年人处于人格塑造与习惯养成的关键时期,烟卡通过游戏化形式,将烟草品牌与同伴交往、游戏竞争、价值攀比等情感体验紧密捆绑,在潜移默化中诱发未成年人对特定烟草品牌的好奇与认同。被告商家使用“儿童小玩具”“远离手机”等宣传语,将烟卡玩具包装为一种健康娱乐替代品,直接迎合未成年人兴趣和家长监护关切,易产生不良误导,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本案中,涉案店铺在短时间内销售数百单、销售金额达8000余元,可见其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电商平台在互联网上批量销售烟卡,将前述危害从个体偶发行为衍化为具有一定规模性、持续性的商业活动,若不及时制止,将驱使经营者不断拓展其推广范围和销售规模,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害。
经法院依职权调查发现,多个电商平台存在烟卡商品销售,用户评论显示,购买用途多用于儿童玩耍
涉案合同内容为将带有香烟标识的烟卡作为儿童玩具在互联网上售卖,其履行以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代价,谋取商业利益,与现行法律规定和监管政策相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属无效。涉案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被告商家不应从涉案交易中获益,应当向原告返还货款,但若允许返还烟卡商品将可能导致涉案烟卡玩具重新流入市场,进而持续对不特定的未成年人造成危害,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原告应对涉案烟卡自行销毁。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宿迁某公司退还原告李某货款23.04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宿迁某公司收到判决书主动表示将履行判决义务,并停止相关销售行为。
法官说法
北京互联网法院
综合审判三庭(少年法庭)
庭长 颜君
关爱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网络经营环境具有传播迅速、受众广泛等特点,电子商务经营者更应充分考虑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优先保护的要求,严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划定的行为边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本案从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筑牢控烟司法防线的角度出发,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明确了“将带有香烟标识的烟卡作为儿童玩具在互联网上售卖的行为,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这一裁判规则,进一步阻断烟草信息向未成年人隐性渗透的渠道,强化了网络交易环境中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司法导向,为营造清朗网络无烟消费环境、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裁判指引。
与此同时,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应提高控烟防护意识,警惕各类打着“儿童玩具”“远离手机”等宣传旗号、故意迎合未成年人兴趣和家长监护关切,实则承载烟草标识信息、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接触烟草的不良商品,筑牢家庭层面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控烟的第一道防线。平台内经营者应自觉恪守法律底线,切实履行经营主体责任,主动杜绝可能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诱导的经营活动,也应恪守法律底线、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将未成年人保护置于平台治理的重要位置,健全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审核机制和监管处置措施,共同营造安全、健康、有序的市场消费环境。
专家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刘晓春
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则体系正在日益精细与完善,围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目标,针对通过网络传播不良信息和商品的现象已形成较为全面、细致、精准的治理机制。本案中,商家将烟卡包装为“儿童玩具”售卖,以趣味化形式传播烟草标识,容易诱发未成年人对烟草的好奇、兴趣以及对吸烟行为的模仿,甚至滋生不良嗜好。法院判决此类交易因违背公序良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而无效,为判断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类型提供了典型示范,明确了隐性烟草衍生产品的治理边界,为网络交易领域的未成年人风险防范和保护义务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网络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日常活动和发展自我的重要空间,商家与平台应当主动、积极压实保护未成年人的主体责任。儿童玩具类商品直接面向未成年人,经营者应当将其作为重点对象进行主动审核,杜绝将烟草相关载体包装成玩具销售。电商平台也须健全合规审核机制,强化对“儿童玩具”“益智娱乐”等重点类目商品的监管,及时清理、下架违规商品,从源头阻断不良信息和商品的传播链条,切实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
供稿:熊艺欣
摄影:王子钦
编辑:刘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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