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域治烟火 千里守晴空
2026-06-05 16:32 来源:  北京号
关注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人民法院报第2版司法访谈栏目邀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靖介绍该院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的实践经验。

记者:面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局,请问你们在针对大气污染联防联治方面,主要审理了哪些类型的案件?

王靖:我们作为北京唯一一家挂牌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地区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民事案件,同时跨行政区划管辖涉天津市环境保护行政上诉案件。自建院以来,我们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将守护绿水青山、增进民生福祉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治领域,我们审理的案件类型主要涵盖了三个维度:一是涉及工业生产违规排放的“源头污染”案件,例如未安装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导致大气污染案;二是涉及汽车产品环保不达标的“移动源污染”案件,例如某汽车公司销售不符合环保生产一致性要求、超标排放的机动车案;三是涉及公共空间空气质量与公众健康的“公共环境污染”案件,例如跨越京冀两地的普快列车吸烟区的设置导致车厢内空气污染案。

记者:在大气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你们是如何通过实质化解和源头治理,实现降尘减污、改善空气质量效果的?

王靖:这确实是大气污染案件审理中的一个难点。大气污染具有流动性和自净性,原址原状修复不具有可行性,如何承担修复责任、实现修复效果,是必须破解的课题。我们主要通过以下三种创新路径来实现源头治理和实质化解:第一,前置司法防线,用生态环境禁止令将污染遏止于未然。例如某公司在钢结构制造中未在密闭空间喷漆,废气直排大气。我们在受理案件后及时依托行为保全制度发出了北京市首起生态环境禁止令,禁止其继续从事喷漆、焊接等生产行为,并通过预防性裁判,要求该公司在作出有效环保措施前禁止生产,实现了对公共利益的最大保护。第二,创新替代性修复,将抽象治污转化为可测量的碳减排行动。在某基金会诉某汽车公司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案中,面对无法直接收回的尾气污染,我们在参考专业评估的基础上,创新采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新能源替代”的修复模式,由该汽车公司在北京市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安装100根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并负责维护5年,让赔偿行为直接服务于“双碳”目标。第三,发挥裁判导向作用,推动公众生活方式的绿色转型。在处理跨越北京与张家口的普速客运列车空气污染公益诉讼案时,我们以优先保护社会公众身体健康安全和良好生活环境为原则,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涉案铁路企业取消了相关车次的吸烟区,改善了车厢内的空气质量,推动了“轨道上的京津冀”绿色健康发展。

记者:面对跨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难题,你们将如何进一步筑牢京津冀大气生态安全屏障?

王靖:为了守好同一片蓝天,我们一是畅通“司法﹢行政”的生态修复“快车道”,由相关部门自查自纠并在诉前实质化解。二是凝聚法检协作合力,提升司法效能。我们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共同签署了加强环境资源类检察公益诉讼司法协作工作备忘录,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工作会商等九项法检协作机制,全面提升了环资司法与执法的质效。我们与天津一中院、河北雄安中院联合签署了《落实京津冀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备忘录》,从联学共建、资源共享、审执质效、多元共治、联合调研等多个维度,建立健全了更加紧密高效的京津冀法院协调联动机制。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院报》2026年6月5日02版

供稿:北京四中院

编辑:郑冰冰 任优优

审核:王亚楠


作者:

京法网事


打开APP阅读全文
特别声明:本文为北京日报新媒体平台“北京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北京日报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