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6月1日,海淀法院召开守护“一老一小”多元融合工作机制暨审判工作白皮书新闻发布会,选取十二个典型案例对外发布,本文系发布案例之一。
刘某某与北京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超龄劳动者务工受伤享受工伤待遇,切实履行用工安全保障义务
案情简介
刘某某于1955年出生,2022年入职某公司,做修整树木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约定一天劳务报酬90元。后刘某某在工地作业时发生事故受伤,此后前往医院治疗,未再返岗工作。2023年法院判决确认刘某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经刘某某申请,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刘某某受伤事故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十级。现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其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款项。某公司辩称:认可未为刘某某缴纳工伤保险,但主张仅应支付有票据支持的费用,刘某某的工资应该按天计算,不同意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同意支付护理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刘某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在某公司实际提供了劳动,且在此期间所受到的事故伤害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因某公司未为刘某某缴纳工伤保险,故该公司应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结合刘某某具体伤情,其要求某公司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于法有据,另根据其受伤部位依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法院据此判令某公司支付刘某某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合计33854.16元。
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超龄劳动者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继续提供劳动的人员。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超龄劳动者群体日益增多,超龄人员务工、返聘现象愈发普遍。但是,不少用工单位还存在“超龄人员一概不承担工伤责任”的认知误区,上述案例即涉及这一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即便与用工单位构成劳务关系,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仍可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对应工伤待遇,打破了只有劳动关系才能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的固化认知,切实填补了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障空白,体现了司法对超龄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平等保护。
需要提醒的是,对超龄劳动者而言,务工时需主动留存用工协议、工资发放、工作考勤等证据,因工受伤后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依法主张工伤赔偿。对用工单位而言,招用超龄劳动者,不能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为由,规避工伤赔偿责任。单位应强化用工安全管理,主动为超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提前防范用工风险,切实履行用工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