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开电脑8分钟、和同事说话4分钟算“严重违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二审判决:凭监控片段“突袭式”开除员工属于违法,判令公司支付赔偿金10.8万元
2026-06-12 21:56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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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凭监控片段“突袭式”开除员工?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二审判决,引发关注。

据报道,2025年1月,在公司工作了4年多的技术工程师小林(化名),结束驻外项目,回到南京分公司坐班,每天按时上下班,主动做调研并汇报进展。

结果在2025年2月13日下午5点多,小林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当场解聘,并要求1小时内办完全部离职手续。

直到对簿公堂时,公司声称十几段没有声音的监控视频是开除小林的“摸鱼罪证”,其中包括——

1月17日: 离座9分钟,看手机,和同事说话4分钟。

1月23日: 离座15分钟,上下午跟同事聊天各15分钟,提前3分钟收拾东西。

1月24日: 延后8分钟开启电脑,查看手机。

1月26日: 离座14分钟,看手机,提前4分钟离开工位。

2月5日: 电脑黑屏静置28分钟,提前4分钟离开工位。

对此,小林在法庭上一一反驳:

关于提前几分钟离岗: “我的办公室在4楼,打卡签退在1楼。我提早4分钟去等电梯、下班准时打卡,这叫早退?”

关于离座与说话: “离开工位是上厕所、喝水等基本生理需求;和同事说话是正常工作交流;看手机是为了查看竞品和工作微信,监控凭什么说我是‘划水’?”

关于突袭开除: “在职4年多我没有任何违纪记录。公司从未对我进行过任何提醒、警告或核实,直接用监控片段‘定罪’搞突袭,这不是违法是什么?”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监控视频显示的行为,持续时间短、频次低,未达“严重违纪”程度,公司凭监控片段“突袭式”开除员工属于违法,判令公司支付赔偿金10.8万元。

本案二审法官在判决后表示,技术能记录外在行为,却无法评判主观动机。企业试图通过不间断监控,把员工死死固定在工位上,既不现实,法律也绝不赞同!

无独有偶,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曾经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

2022年2月21日,陈某至武汉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同时陈某于该日签字确认愿意遵守武汉某科技公司下发的员工手册中的公司制度。制度中载明“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经人力调查核实后,将给予开除处理。”

2022年12月6日,武汉某科技公司通过邮件向陈某发送辞退函,写明“陈某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于9月3日早退11分钟、10月22日早退1分钟、10月27日早退1分钟、11月18日早退1分钟、11月22日早退1分钟、12月5日早退1分钟,累计6次,公司将依法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

该公司监控显示,上述时间陈某均在中午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等待电梯。

陈某认为武汉某科技公司对“早退”缺乏明确认定标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支付的年休假工资等。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陈某的诉求。该公司不服,诉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较为严厉的处罚。认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除应审查制度的合法性之外,还应考量施行的合理性。本案中,武汉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视频截图显示陈某确有在中午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的情形,但以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认定为“早退”明显欠缺合理性。另外,按常理,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工资的同时,应当按月审查员工的出勤情况,但此前武汉某科技公司从未向陈某提及早退事宜,亦未提出整改或进行处罚,其仅在最后发出解除通知时一次性提出,行为明显不当。故武汉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亦不合理,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应当向陈某支付赔偿金。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武汉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一审宣判后,武汉某科技公司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法律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管理员工的权利,二者形影不离又泾渭分明。用人单位设立规章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故应当要依法建立、合法使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审理中,应当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认定应遵循公序良俗、公平、处罚相当性等原则。本案裁判依据一般社会价值观念评判标准考量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同时考虑公司类型、规模与职工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大小等因素,综合作出评判,为有效规范劳企双方行为提供了司法示范指引。

来源:综合人民日报微信、中国青年报、江苏广电(陈渝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等

编辑:孙美美


作者:

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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