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公司虚假宣传,能否构成消费欺诈?
2026-06-17 17:51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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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婚礼服务市场竞争激烈,不少商家为了吸引客户,会在宣传中突出“星级酒店履历”“丰富承办经验”等卖点。这些描述听起来专业又省心,但消费者往往难以核实真伪。一旦发现宣传不实,消费者该如何依法维权?

基本案情

张某看到某公司的活动宣传后,于2023年5月联系该公司协商草坪婚礼事宜。该公司在宣传及沟通中宣称法定代表人“曾任职6家五星级酒店”,但经北京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实际仅任职过1家;该公司表示“草坪婚礼经常做”,并向张某发送并非由本公司承办的婚礼视频,实际上该公司此前从未承办过草坪婚礼,张某的婚礼是其第一次承办;该公司还承诺食物由北京市朝阳区某中央厨房统一供餐,实际却将餐饮整体外包给河北省廊坊市某餐饮店制作并运输至北京市。

后双方签订《企业订餐服务协议》,约定某公司为张某提供餐饮及相关服务,总费用104000元,张某已支付66500元。2023年9月婚礼顺利举办,但婚礼后多名客人出现腹泻,张某怀疑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并投诉。某公司索要尾款未果后起诉,要求张某支付剩余375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庭审中,某公司自认未按合同要求提供部分食物,同意扣除1000元,诉求变更为36500元。张某提起反诉,要求返还已付餐饮服务费37500元,支付违约金75000元以及虚假宣传赔偿225000元。

法院审理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某公司提供的餐饮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根据合同约定,总费用为104000元,张某已实际支付费用66500元,某公司认可未按照约定提供部分食物并同意扣减1000元,张某亦要求扣除,某公司要求张某支付尾款36500元应予支持。

关于张某要求某公司返还已付餐饮费的主张,现某公司已提供相应服务,且婚宴当天的活动顺利进行,张某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其要求某公司返还已支付的餐饮费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某主张的违约金,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公司提供的食物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但市场监督部门的调查材料中显示,某公司临时招用的8名餐饮服务人员未持有健康证,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存在违约行为。某公司未能依据约定提供全部的食物,存在违约行为。但张某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自身的损失情况,考虑到某公司的违约情节、张某的损失等,法院酌情认定某公司支付张某违约金3000元。

关于张某要求三倍赔偿的主张,从本案情况看,某公司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隐瞒婚礼承办经验,未如实告知食物制作地、对供餐情况进行了虚假说明。某公司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顺义法院判决张某支付某公司餐饮费36500元,某公司支付张某违约金3000元及张某赔偿金225000元。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小槌释法

为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案涉及的法律争议即是消费欺诈对应的“退一赔三”规则。

一、消费欺诈的法律依据和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判断消费欺诈的核心在于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为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达到足以影响消费者选择权的程度。

具体到本案而言,张某基于某公司的宣传视频及有关承诺选择由某公司提供婚宴当天的餐饮服务,但某公司宣称内容与事实不符,该行为本身即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可见,某公司为达到缔约目的,实施了虚假宣传和隐瞒行为,明显具有欺诈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如果某公司如实披露真实情况,张某可能就不会选择由某公司提供餐饮服务,或者对服务价格进行调整,某公司的欺诈行为致使张某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某公司构成消费欺诈,适用三倍惩罚性标准。

二、如何理解与使用“退一赔三”规则?

“退一赔三”中的“退一”是指,经营者向消费者返还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全部价款,消费者退回商品或服务,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赔三”是指按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赔偿。

本案不涉及“退一”,仅为“赔三”。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提供餐饮服务,当天的婚宴亦顺利结束,即使在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的情况下,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张某无法返还所接受的餐饮服务,亦无必要返还,故张某仍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尾款,其无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餐饮费。

需要指出,惩罚性赔偿金应当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为基础,而非以合同总价。本案中,某公司与张某的合同内容既包括餐饮费用75000元,还包括棚房搭建费用20000元、宴会桌椅费用9000元,而某公司的欺诈行为主要针对餐饮服务部分,棚房搭建以及宴会桌椅部分不存在欺诈行为,故本案的惩罚性赔偿金以餐饮服务部分的费用75000元为基础进行计算。

三、民事违约责任与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是否可以同时适用?

违约责任源于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旨在填补因违约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而消费欺诈的惩罚性赔偿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旨在惩戒经营者的恶意欺诈行为,有效规范市场秩序。二者法律基础、功能定位各异,可分别判断、同时适用。

本案中,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全部食物,临时招用的餐饮服务人员未持有健康证,已构成违约,因双方未约定违约金,张某亦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情况,故法院酌情确定违约金3000元。而针对某公司虚构餐饮服务经历、隐瞒未实际承接过婚宴的情形、隐瞒食物制作地等欺诈行为,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本案在判令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对其欺诈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既全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严惩市场失信行为。

京小槌提示

对于消费者而言,要谨慎对待商家的口头承诺和宣传,尤其是“经验丰富”“大牌背景”“统一标准”等难以核实的表述,应要求写入合同或提供证明。要保留广告截图、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便于发生纠纷后维权。若发现商家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本案中,尽管服务已经完成,但法院依然认定欺诈成立,消费者维权不因服务履行完毕而丧失权利。

对于经营者而言,诚信经营是法律底线,夸大法定代表人履历、虚构服务经验、隐瞒供餐真实来源等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欺诈。欺诈的法律后果不仅包括退还费用、承担违约金,还可能面临服务费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餐饮服务中临时招用无健康证人员、擅自变更供餐方式等行为,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切勿心存侥幸,以“包装”代替实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供稿:北京顺义法院

编辑:宋禹 任优优

审核:李泽


作者:

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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